
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保税区(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宁波保税区(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解决引进人才的过渡性居住需求,根据《宁波市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甬组通〔2014〕5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租房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层次人才优先原则。将人才按照所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称号、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等划分为八个层次,高层次人才优先于低层次人才进行选房配租。
(二)解决过渡性居住需求原则。租期一般为1至3年,期满后可申请续租,但同一承租人(含配偶)累计租住期限最高为6年,期满后须退出。
(三)租金分类补助原则。按照宁波市确定的公租房标准租金,我区分层分类适当补助,其中本细则第八条第五款前六个层次人员按标准租金50%补助,其他层次人员按25%补助。租金先缴后补,一年办理一次,补贴期限累计最高为3年。
(四)公开原则。准入资格、操作程序及承租人、租赁期限等信息公开,并报市主管部门审定或备案,接受监督。
第三条 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区内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履行公租房管理相应职责。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事局)负责制定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审核承租人员资格条件。
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业主单位)作为业主单位负责公租房的配租、退出管理;负责租金的管理、使用和租金补贴的审核、发放。
建设管理局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核查。
区物业公司受业主单位委托负责公租房租金和租赁押金收取;负责租赁管理、违规行为查处及日常物业管理;负责联系与江东区有关的社会事务。
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入住人员资格初审和材料申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承租人入住期间的管理和租金、物业费的代收代缴及补贴租金的申请。
第四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的房屋管理、维修及租金补贴等相关支出。
第二章 租赁资格及配租
第五条 未享受过宁波市本级和我区各类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区内企业工作人员,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具有大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九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自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
第六条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九区已签订商品房期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可参加公租房申请,但租期最长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延后12个月为止。
第七条 人事局可根据人才引进的阶段性需求对承租人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专业、工作年限、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签订年限、所在单位性质及实际办公地点等申报资格进行规定和调整。
第八条 公租房配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人员填写《宁波保税区(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所获学术称号和荣誉称号证明材料复印件,无房证明、未婚证明原件,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无房证明原件;已签订商品房期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提供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申请人签字确认。
2.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并经所在单位盖章。
(二)受理。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并于规定时限前将申请材料报人事局,同时提交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宁波保税区(东部新城)人才公共租赁房协管承诺书》。
(三)审核。人事局对公租房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建设管理局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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