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金融办,宁波银监局各监管办事处,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各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70号)精神,宁波市经信委、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金融办、宁波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融资担保代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2016年12月8日
宁波市融资担保代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代偿基金(以下简称“代偿基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因开展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进行分担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代偿基金来源为2016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原有“政银担”专项资金风险池结转资金1000万元以及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年度结转资金。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以下简称代偿基金分担损失贷款业务)经法院判决发生代偿损失后,由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基金、金融机构按4:4:2的比例分担。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代偿基金重点支持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我市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增信的融资担保行为。
其范围包括:宁波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工业小微企业和产品研发、工业设计、文化创意、检验检测、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第六条 申请开展代偿基金分担损失贷款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注册,具有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经营许可证;
2.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
3.当年度通过监管部门年审。
第七条 代偿基金分担损失贷款业务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办法实施之后新开展的贷款担保业务,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2.单户企业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300万元;
3.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被担保企业与担保机构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代偿基金委托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托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宁波银监局对代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基金托管机构主要职责
1.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合作银行并在合作银行设立代偿基金账户,报市经信委备案。
其中,合作银行应具有以下条件:(1)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分担20%担保代偿损失;(2)同意与基金托管机构推荐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银担合作业务;(3)拥有适用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为我市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实施优惠的贷款定价;(4)建立快速服务通道。
2.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同意开展代偿基金分担损失贷款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3.负责代偿基金分担损失贷款业务审核、代偿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拨付代偿基金分担款项。
4.代偿发生后积极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实施有效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照代偿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对追偿回属于代偿基金部分的非货币性资产,应通过拍卖等程序变现存入指定代偿基金账户。
5.对进入追偿程序的代偿项目因贷款企业破产清算,或经对贷款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后发生的代偿净损失部分,经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后将代偿基金承担部分予以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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