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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余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保障规划科学性、严肃性,强调规划实施刚性,同时为更有效的适应市场行为,提高可操作性,根据国家、省、市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按照《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甬政发[2014]118号)和《余姚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余政办发[2013]66号)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余姚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统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信息化系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指挥部按照职责负责、参与和配合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范围内的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已经批准可不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外,余姚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公共安全、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体现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护基本生态和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严格遵守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区块控制线、“四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控制要求、主要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共安全标准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采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成果。

  第六条  为科学确定规划建设容量和设施配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结合自然地形、交通路网结构以及基层社区界限等,划定若干控制单元,控制单元一般由多个地块组成,功能上具有内在关联性。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应当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使用统一的规划编制软件和制图标准。

  对于城镇建设成熟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控制指标及要求,并对今后更新改造提出规划指引。

  第七条  余姚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按以下情形执行:

  (一)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指挥部编制;

  (二)规划镇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经费应当列入各地财政预算。其中主城区(阳明、凤山、兰江、梨洲四个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经费按照辖区范围分别列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指挥部财政预算。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分为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法定文件以控制单元为最小编制单位,技术管理文件以地块为最小编制单位。控规编制成果一般应同时包含上述3个文件。

  第十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分区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相应区域的强制执行内容,明确执行规则和管理要求。

  控制单元的强制执行内容应包括:主导功能、总建设容量、公园绿地面积、相应级别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

  地块的强制执行内容应包括:

  (一)五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河口线(蓝线)以及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红线)及控制要求;

  (二)控制指标:用地性质、容积率;

  (三)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用地规模及控制要求;

  (四)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及利用要求;

  (五)历史街区等特定地段: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等;

  (六)其他有必要强制执行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兼容与用地性质混合的设定应符合《余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余政发[2015]34号)。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专家评审会、部门联合会审会议等形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论证,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审查。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法在政府信息网站或指定场所公告以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除外。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公告,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指挥部配合做好意见收集和相关问题答复、解释工作;规划镇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并做好意见收集和相关问题答复、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附具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审议,并由专业委员会确定是否提交规委会全会审议。

  第十六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并附具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规委会(或专业委员会)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报送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组织编制机关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通过政府信息网站及当地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将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批准文件以及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规委会(或专业委员会)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编制成果应纳入统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直接法定依据。

  在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适建范围、建设容量、控制要求等,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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