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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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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

  快速抢救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八日    

  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实施意见

  县公安局    县卫生局    县民政局

  近年来,我县道路交通事故伤亡形势日益严峻,每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均在45人以上,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现场救护水平低,抢救不及时是造成事故死亡率偏高的主要原因之一。有关资料表明,如果在事故后5分钟内采取急救,30分钟内采取急诊,至少可以有18-25%的重伤者免于死亡。因此,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联动和现场救护是减轻事故后果,降低事故死亡率的重要措施。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精神,为及时有效地抢救交通事故伤员,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后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建立玉环县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机制,特制订如下工作实施意见:

  一、组织体系

  县“110”、“122”、“120”快速反应机构要实行相互联动,建立由县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以及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的快速联动抢救工作网络。县“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设在县交巡警大队指挥中心,电话号码为“122”(7221419),县“120”急救中心分南北两片,分别设在县人民医院(7236120)、县第二人民医院(7426269)。

  二、工作职责

  (一)公安交巡警部门职责:“122”报警服务台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迅速按交巡警的有关工作职责和要求出警,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对伤员进行先期抢救处置;严格依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拒不预付抢救费用的当事人依法采取有关措施;保障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和合理收费,以保证交通事故急救系统长期、稳定地运转。

  (二)医疗单位职责:接到“122”的指令或接到“120”电话报警后,救护车要以最快速度出车,实施抢救;凡交通事故的危急伤病员到医院后,先直接进入抢救室抢救,后补办手续;医疗单位、急救中心的专家要负责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民警的急救常识进行分期分批全面培训,针对事故抢救中出现的常见疑难问题进行重点培训;有关医疗单位要针对交通事故创伤的特点建立相应的抢救小组。

  (三)公安消防部门对交通事故起火或交通事故伤者被卡在车内需要切割车体的警情,在接到“122”指令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实施交通事故火灾扑救工作或协同抢救伤员。

  (四)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费用一时难以落实的,由各医疗急救单位先期预付。到年底,再按年度保额由各家保险公司分摊。

  (五)民政部门负责落实交通事故中无名尸体的冷藏及火化成本费。

  (六)公安交巡警部门及急救中心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

  三、工作机制

  为了使交通事故报警及快速联动抢救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地运转,以“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为龙头,各网络成员单位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努力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联动抢救工作领导小组。玉环县交通事故快速联动抢救工作领导小组,由庄文建(县公安局)担任组长,陈世金(县卫生局)、陈高峰(县民政局)、王立德(县交巡警大队)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巡警大队,由高晶(县交巡警大队)任办公室主任。在“122”报警服务台设立快速抢救指挥中心,具体负责日常指挥、协调、分析、综合等职责,配置必要的人员力量和装备。

  (二)“122”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服务,与“110”报警服务台、“120”急救电话三者之间相互通报和反馈交通事故信息,切实提高交通事故信息传递、赶赴现场、现场急救和现场运转等方面的综合反应能力。“122”台接到群众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后,根据情况及时向出警单位、医疗单位下达指令,接到指令后的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实施抢救。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有关情况,以便指挥中心及时全面掌握情况,统一协调,综合处理。

  (三)县交巡警大队和医疗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针对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抢救应急预案,明确公安机关与急救中心的职责分工,逐步实现公安机关与急救中心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以“不能及时提供抢救费用”为由推诿、搪塞、延误伤员的抢救时间。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以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及时缴纳抢救费用,推诿、搪塞,不予及时抢救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五)快速联动抢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奖优罚劣。公安交巡警、消防部门由公安局予以表彰或批评,各医疗单位由卫生局予以表彰或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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