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环发〔2007〕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精神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任何个人和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将资质证书原件提交建设单位查验。
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印章和资质证书的管理,严格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审核程序,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凡设立分支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将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向省环保局备案,落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工作和评价人员,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分支机构环评人员必须是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正式劳动合同职工。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承接环评业务。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和文件类型,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人名章。各级环保局受理时应对申请材料中的上述内容予以形式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公章不得以报告书专用章、下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每个项目应报送两份有编写人员签名原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正式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封面需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注上“报批稿”字样。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试行专家书面意见会前提交制,即提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专家评审会议通知送达专家,专家在正式会议前提交书面意见供专家评审会议进一步讨论。专家评审会议需要保证必要的讨论时间,专家意见和评估报告中需分别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提出意见建议。环评单位须在专家评审会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实行“一版制”,即以报告书(表)“报批稿”为受理、审查对象,受理后原则上不允许报告书(表)再返回修改。对质量问题多,不足以说明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报告书(表),我局将予以退回,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国家环保总局予以相应处罚。
附件:
1.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
2.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东北电力设计院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环办〔2006〕112号)
3.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宁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环办〔2006〕134号)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 上一篇:文件
-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