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
为做好永康市创建“平安永康”相关工作,根据“2010年度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评审条件”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部分重大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能力,避免和减轻地震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目的。
(一)依法对我市立项的部分重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可以为建设工程提供科学、安全和合理的抗震设防依据,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能够做到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投资。
(二)对部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平安县市考核的需要。《<浙江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十五条“评审条件第60条中防震减灾工作体系、抗震设防要求监管为落实的,每项扣3至5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未指定本级政府防震减灾工作管理部门和科室(处、科),未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每项扣5分;防震减灾所需经费未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扣5分;在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应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未进行评估的,每项建设工程扣3分。
二、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国家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列》(国务院第323号令)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第六条“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完善全国地震区域图,科学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修订抗震设防规范和分类设防标准。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要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必备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性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加强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着力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抓紧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根据结果进行加固改造。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设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要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质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第十三条“加强建设工程地质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强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二)浙江省级政策依据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七条“对本省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程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受理项目建议书后十五日内将工程项目通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2、《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号)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及其依据。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据此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未包括此项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为了顺利开展对我市部分重大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现特请求市政府牵头,协调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规划局和科技局等部门针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进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特此请示!
永康市科学技术局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