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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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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YKD01-2016-0008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9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6

永康市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深化低收入家庭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委办发〔201683号)精神,为精准推进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三)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住房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二、救助范围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户;

(二)低保边缘困难户;

(三)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四)因灾倒房困难户和无房困难户。

三、改造方式

农村贫困户住房改造救助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实施:

(一)修缮。采取村集体组织或自行修缮的方式进行,其危房等级必须达到C级或D级。

(二)新建。符合农村贫困户住房改造救助条件的对象,其危房等级必须达到D级。具体按《关于印发永康市城乡危房拆改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43号)办理。

(三)置换。对于住危房但无能力或不宜修建的低保、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可采取此方式。

四、实施办法

(一)实施时间与救助办法。对各镇(街道、区)“十三五”期间调查需要住房救助的特困户采取分年度实施,分批救助。农村贫困户住房救助以修缮、闲置房置换为主,新建为补充。

(二)对象确定与审批程序。根据各镇(街道、区)调查结果,每年3月底前各镇(街道、区)上报改造对象名单,由民政局、建设局审批,确定改造计划。

审批程序:

1.农村住房困难户应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建设方案,经村委会或村救助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镇(街道、区)审核,并在所在镇(街道、区)、村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民政局审查。

2.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到户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查符合改造救助条件确定为改造对象的住房困难户,建设局委托具有鉴定资质单位进行危房等级鉴定(鉴定费由市财政列支)。

3.符合危房改造等级条件的,由民政局、建设局审批,并由各镇(街道、区)与危房改造对象签定改造协议。

申请对象的住房新建、修缮由村集体或申请人自行组织。

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书。(2)村二委的讨论会议记录及会议签到单。(3)公示照片及回执。(4)家庭类别证件复印件或证明。(5)户口本内全家人口情况复印件。(6)危房等级鉴定报告。(7)房屋改造前与户主合影照片(全景、改造部位分别照)、房屋改造中合影照、房屋改造后合影照三个过程的纸质照片。

(三)新建标准。新建建筑占地面积按救助对象实际在册家庭人口数计算,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82号)执行。

(四)救助工程验收。工程新建、修缮完工后,由所在镇(街道、区)负责验收、收集资料,并填写验收单,报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五、资金安排及补助标准

(一)资金安排。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有关行政村根据自身条件,可出资、出物或投工予以帮助,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帮助贫困户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补助标准。

1.新建:按新建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每户最高补助不得超过3.6万元。

2.修缮:根据破损程度和修缮面积及维修支出实际情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每户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8万元。

3.置换:按一户一宅原则进行置换,置换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每户最高补助不得超过2.1万元。

(三)资金使用。当年度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联合下文进行拨付。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六、组织实施

(一)建设局负责年度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救助计划制定,委托危房等级鉴定,参与农村住房困难救助对象审批,做好危房改造资料归档及上报工作。

(二)民政局负责落实当年度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救助计划任务,负责住房救助对象的审查、审核批准,规范救助程序,做好改造项目的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

(三)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落实、发放和监督管理。

(四)各镇(街道、区)负责农村贫困户危旧房改造、救助管理工作,组织排查、审查、审核、报批工作,监督工程施工和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及安全的监管、工程验收、资料收集上报。

七、其它事项

(一)凡列入农村贫困户住房救助项目的房屋仅限于贫困户自己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等其他用途,凡发现有上述情况的,补助金一律予以收回。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关于印发永康市农村特困户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发〔2006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永康市困难群众救助申请表

2.永康市农村贫困户住房困难情况核查表

3.永康市农村贫困户住房救助审批表

4.永康市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救助实施协议书

5.永康市农村贫困户住房救助验收单

附件1

永康市困难群众救助申请表(申请       救助)

          镇(街道、区)            社区(村)                       编号:

户主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

家庭住址

籍贯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姓名

与户主

关系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单位或职业

月收入

身体状况

户主

有无私车

有无

商品房

有无经商办厂

其他

分户应尽赡、抚、扶养义务人员状况

姓名

与户主

关系

家庭人口

工资等家庭收入

身体状况

低保

低保边缘

备注

申请理由

申请人:                                                              

承诺和授权

1.本人保证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本人及家庭成员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格的,愿意接受管理审批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
2
.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服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管理,愿意接受对各项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收集、查询、核对等并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同意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的承诺,愿自觉信守、忠实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户主签名:               家庭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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