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GYKD00-2018-0001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18〕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8〕4号)精神,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完善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慈善政策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全面落实,慈善行为诚信规范,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帮扶能力明显增强,组织化、专业化、多元化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实现县镇村三级慈善组织全覆盖,全市创建全国或全省知名慈善品牌1个以上,志愿者人数占户籍人口比例20%以上,人均慈善捐款额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全市有2个以上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
二、加快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一)完善慈善组织网络。优先发展各类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扩大慈善组织覆盖面。慈善总会要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在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设立慈善分会,重点发展壮大市场、学校、医院等类型慈善组织。大力培育和发展基层慈善组织,建立镇(街道、区)、村(社区)慈善组织。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各类慈善组织发展提供支持。促进慈善组织资源最优配置,鼓励资金募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发展成为资助型慈善组织,引导筹募资金能力弱的慈善组织侧重从事专业化服务,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的优势。
(二)发展新型慈善主体。大力发展慈善信托,加快推动慈善信托项目落地。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慈善组织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鼓励个人设立小微基金,满足企业和公众自主、灵活、便捷、个性参与慈善的意愿。支持发展企业慈善,倡导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将参与慈善活动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鼓励城乡社区和业主委员会设立慈善互助基金,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三)创建基层慈善平台。以慈善超市建设为重点,搭建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邮政便民服务站、现有商业网点等设施建立慈善超市。推动慈善超市转型,全面实施“邮善邮乐”网上慈善超市建设,拓展多元化服务。依托慈善超市,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引导城乡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支持实施旧衣物捐赠回收利用等项目。充分利用城乡公共设施,在相关场所设立慈善标志,以广场、公园、图书馆、体育馆、医院、院校为阵地,以商业场所等为补充,带动慈善街道、慈善社区等慈善实体建设。
三、鼓励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一)重点开展扶贫济困慈善救助活动。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通过宣传推广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环境保护、拥军优抚、教育文化等惠及民生的慈善项目,鼓励和引导各类慈善组织、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慈善为民活动。加大慈善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重点解决好特困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孤困儿童、贫困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二)推动慈善项目创新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慈善项目化管理模式,提高项目化运作水平。创新慈善募捐形式,灵活运用义演、义卖、义展等慈善筹款方式,鼓励探索实行捐赠知识产权、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模式,健全完善永康慈善爱心平台建设。推动慈善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日常消费等结合,搭建中小企业、商户、社会公众与慈善事业的桥梁,让慈善更便捷地融入市民群众生活。允许慈善组织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通过举办实体等经营性活动,实现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鼓励发展各类志愿服务。支持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鼓励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广泛开展面向居民的志愿服务。推动党员干部、职工、群众以及具备专业技能和服务条件的专业人才通过“志愿汇”等平台注册成为志愿者。积极推动志愿服务专业化管理,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及激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优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力争志愿者每人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24小时以上。
(四)大力开展慈善文化传播活动。拓宽慈善文化传播渠道,以9月的“中华慈善日”和“慈善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加大慈善法律法规和文化理念的宣传力度,培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的法律意识。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刊播慈善行为、捐赠公告、慈善人物事迹等节目。把慈善教育纳入学校德育内容。
四、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
(一)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应按照其宗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事先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募捐方案。开展募捐活动时,应设立显著标识,如实记录接收款物的种类和数量,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必须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慈善组织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条件的捐赠,不得接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等违反慈善宗旨的捐赠。
(二)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捐赠人有权查阅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和受益人信息,对违反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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