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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永康市2018年
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政发〔2018〕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永康市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
永康市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
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市招生委员会
为规范有序实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治理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招生秩序的通知》(浙教基〔2017〕124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永康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6〕82号)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1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家门口的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招生原则,推进招生制度改革,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原则
(一)阳光招生,公开公正。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招生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就近入学,统筹管理。坚持学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继续实行“零择校”政策、不得招收择校生、特长生。
(三)分类安排,因地制宜。分类分时报名,分批录取,优先确保符合条件的施教区域内户籍生入学,因地制宜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要。
三、学前教育招生
我市2018年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将于6月份开始。幼儿园小班入园对象为年满3周岁(出生日期截至2015年8月31日)的幼儿。各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新生的入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年龄注册编班,规范幼儿档案管理,切实提高我市学前教育的普及率,认真做好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有序衔接工作。
各公办幼儿园,包括镇(街道、区)中心幼儿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深化招生改革,积极探索阳光招生办法,规范执行招生政策,认真制订招生方案。直属幼儿园招生方案报教育局备案,各镇(街道、区)中心幼儿园招生方案报各镇(街道、区)备案,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四、义务教育招生
小学为年满6周岁(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学龄儿童少年,初中为当年小学毕业生。
我市常住适龄儿童少年(含“三残”儿童少年)必须依法按时入学,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适龄儿童少年由于客观原因要求延缓入学的,家长需向施教区域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校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
(一)城区公办学校招生。
1.招生学校。
初中:永康中学、永康三中、实验学校(初中部)、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初中、永康四中、永康五中(初中部)。
小学:大司巷小学、民主小学、人民小学(园丁校区)、人民小学(三马校区)、解放小学、实验学校(小学部)、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高镇小学、永康五中(小学部)。
2.招生类别和录取办法。
城区公办初中、小学入学对象,根据具备的相关条件,分为A类、B类、C类。各类别招生对象界定如下:
A类:是指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取得下园、西津桥、南苑、丽丰、金胜、平安、卫星、园丁、山川坛、许码头、望春、西门、西山、四方、飞凤、紫微、五金城、金山、东苑、高镇、北苑、西苑、南都等23个居委会户籍的起始年级新生及城区公办初中、小学原施教区域内户籍的起始年级新生。该类对象按户籍实际情况,分为A1类、A2类、A3类:
A1类: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父母家庭房产三者一致,均在施教区域内。户籍登记住房以父母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认定。
A2类:是指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该校施教区域内有房产(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准),且入学儿童户籍、父母(至少一方)户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三者同在施教区域内。户籍登记住房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认定。
A3类: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域内,但不属于上述两类。A类对象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申报(迁入)时间先后排序。
A类对象,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向户籍所在施教区招生学校直接报名,如学校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时,按A1类→A2类→A3类顺序录取,额满为止。未录取的A类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已属A类的对象不得报其它类别。
B类:是指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给予安置的符合政策的烈士子女、在永服役的现役军人子女、当年军转干部子女等入学对象;在永居住并工作的港、澳、台籍人士子女、外国籍人士子女等入学对象;在永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指《永康市高层次人才“生活服务绿卡”制度暂行办法》中明确的适用对象)的子女;其他市委、市政府政策性安排对象的子女。其中定向支持总部中心、三产服务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入学学额指标中,非本市户籍生源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30%,且须按照《永康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局参照“积分入学”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核把关。
B类对象报名条件由各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公示,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入学。名单上报后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资格且名额不再增补。
C类:是指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取得永康市非城区户籍、父(母)在城区有稳定职业且在201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持有城区规划用途为住宅类的有效房产(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准,持有人拥有的共有产权达到50%及以上)、随父母居住在城区的起始年级新生。C类对象以房产登记时间先后排序。
从2020年起,义务教育阶段C类对象报名条件中,父(母)持有城区规划用途为住宅类的有效房产时间须满2年(含)以上,并要求持有人拥有的共有产权达到50%及以上。
C类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到城区房产登记房屋坐落地址所属施教区招生学校登记,按房产登记时间先后排序,录取至招生学校招生计划额满为止。如招生学校的招生余额少于施教区域内的C类报名数,由市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和“房产登记时间先后”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其他尚有余额的城区学校。如城区招生学校计划余额已满,未录取的C类对象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余额有空余的城郊学校,或者回原籍施教区域学校就读。
3.招生工作实施。
(1)出台招生计划和划分施教区域。
城区各公办初中、小学的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下达。市教育局根据城区社区居委会起始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状况,合理划定城区各公办初中、小学施教区域。2018年,全市城区公办初中、小学的施教区域与2017年的施教区域保持不变。
(2)分类分时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