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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实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77号)和《关于全面落实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浙人大常办〔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8年起全面实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管委会。
二、报告内容
(一)综合性报告。是指全面反映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主要环境问题等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包括水、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及本级人大主席团(人大工作委员会)相关审议意见,逐项说明任务完成和工作成效等情况。
主要环境问题。以环境质量改善和目标任务为导向,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查找短板和差距。
下一步工作安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结合上级决策部署、年度任务要求和本级人大主席团(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决议等,提出下一步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综合性报告的参考格式见附件。
(二)专项报告。是对特定领域生态环保重点工作和上级部署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污染防治、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和修复、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和目标要求、采取的措施和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计划安排等。
(三)重大环境问题报告。是对有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以及人大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处理情况、原因分析、经验教训、下步措施等。
三、报告方式
(一)综合性报告。由各镇(街道、区)行政领导向本级人大主席团(人大工作委员会)报告,或列入本级人大审议议程,原则上每年报告一次,一般当年一季度完成对上年度生态环境状况的报告,或按照本级人大主席团(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报告。
(二)专项报告和重大环境问题报告。由各镇(街道、区)行政领导向本级人大主席团(人大工作委员会)报告,专项报告一般在生态环保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节点,重大环境问题报告一般在查明原因后及时报告,或按照本级人大主席团(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报告。
四、报告程序
(一)报告准备阶段。各镇(街道、区)应主动与本级人大主席团(人大工作委员会)沟通衔接,确定各项报告的时间、方式以及专项报告的议题和重大环境问题报告的事项,其中专项报告议题可建议人大主席团(人大工作委员会)纳入监督工作年度计划。
各镇(街道、区)应按照本级人大主席团(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安排和要求,配合做好视察调研、专项调查研究、培训宣传等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