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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功能区、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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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发〔2017〕173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新一轮功能区、乡镇(街道)财政

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培育壮大税源经济的实施意见》(永委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功能区、乡镇(街道)抓经济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新一轮功能区、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兼顾县与功能区、乡镇(街道)利益的原则

充分调动功能区、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保吃饭、保运转、保民生”的要求,加大对功能区、乡镇(街道)的财力倾斜力度,提高财政保障能力。

(二)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核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要求,划分收支范围,确定功能区、乡镇(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

(三)坚持公平与均衡相结合的原则

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协调各功能区、乡镇(街道)经济发展,逐步缩小功能区、乡镇(街道)之间横向财力保障水平,实行经费包干,保障功能区、乡镇(街道)行政事业人员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待遇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等基本公共支出需要。

(四)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功能区、乡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客观实际情况,对全县功能区、乡镇(街道)划分类型,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体制形式。

二、体制分类

我县功能区、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分为四类。第一类镇街(瓯北城市新区<;瓯北街道、浙江永嘉工业园区>;、桥头镇)实行“固定补助、超收分成、激励奖补、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第二类镇街(桥下镇、乌牛街道)实行“基本保障、超收分成、激励奖补、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第三类乡镇(岩头镇、沙头镇、枫林镇、岩坦镇、大若岩镇、碧莲镇、巽宅镇、鹤盛镇、金溪镇、云岭乡、茗岙乡、溪下乡、界坑乡)实行“基本保障、固定补助、总额分成、激励奖补、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第四类功能区、街道(上塘中心城区、三江商务区<;三江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北城街道、黄田街道)实行视同部门预算管理。

三、收支范围

(一)功能区、乡镇(街道)收入范围

辖区内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等税收县留部分。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及三类乡镇的县级重点工程税收、房地产开发经营税收不计入功能区、乡镇(街道)收入范围。规模以上企业在县域内跨乡镇(街道)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30%归企业总部所在地乡镇(街道),70%按企业在各乡镇(街道)占地面积比例划分收入,或按照乡镇(街道)协商确定的收入划分比例执行。

(二)功能区、乡镇(街道)支出范围

上塘中心城区、各乡镇(街道)承担的本级机构正常运转及本辖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管理所需要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含房屋修缮支出及办公用品的采购支出)、各项行政事业支出及社会事务管理支出和功能区、乡镇(街道)各项建设管养支出;第一、二、三类乡镇(街道)除重点工程和重大前期项目外的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支出。

四、主要内容

(一)对第一类镇街实行“固定补助、超收分成、激励奖补、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固定补助:以2015年和2016年收入平均数为基数,瓯北城市新区(瓯北街道、浙江永嘉工业园区)按县、街道8.5:1.5的比例分成,桥头镇按县、镇5:5的比例分成。2017年起因增人、增资等事项增加的行政事业运行支出和因政策性因素增加的社会事务支出,由镇街自求平衡。

超收分成:以上年收入数为基数,剔除已按收入计算对辖区内企业的奖励及补助收入数为准。为调动镇街培植财源的积极性,超收部分按增长比例实行分段激励奖补。

 

 镇(街道)

7.5%(含)以下

7.5%-10%(含)

10%-15%(含)

15%以上

瓯北城市新区(瓯北街道、浙江永嘉工业园区)

7

6

5

4

街道

3

4

5

6

桥头镇

5

4

3

2

5

6

7

8

(二)对第二类镇街实行“基本保障、超收分成、激励奖补、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基本保障:按照“保吃饭、保运转、保民生 ”的要求,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参照县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核定(含县批编外人员)。当年零星增人增资等由镇街自行解决。

超收分成:以上年收入数为基数,剔除已按收入计算对辖区内企业的奖励及补助收入数为准。为调动镇街培植财源的积极性,超收部分按增长比例实行分段激励奖补。

 

镇(街道)

7.5%(含)以下

7.5%-10%(含)

10%-15%(含)

15%以上

桥下镇、乌牛街道

6

5

4

3

镇(街道)

4

5

6

7

(三)对第三类乡镇实行“基本保障、固定补助、总额分成、激励奖补、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基本保障:按照“保吃饭、保运转、保民生 ”的要求,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参照县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核定(含县批编外人员),当年零星增人增资等由乡镇自行解决。

固定补助:根据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依据乡镇管辖面积、管辖户籍人口、行政村数和社区个数等各项因素,每年安排约1200万元固定补助用于第三类乡镇社会事务管理。

总额分成:以上年收入数为基数,剔除已按收入计算对辖区内企业的奖励及补助收入数为准。为调动乡镇培植财源的积极性,超收部分实行增长比例分段总额激励奖补。

 

乡镇

7.5%(含)以下

7.5%-10%(含)

10%-15%(含)

15%以上

岩头镇

沙头镇

枫林镇

岩坦镇

大若岩镇

鹤盛镇

8.5

5

4

3

1.5

5

6

7

碧莲镇

巽宅镇

金溪镇

云岭乡

茗岙乡

溪下乡

界坑乡

6

5

4

3

乡镇

4

5

6

7

(四)对第四类功能区、街道实行视同部门预算管理

上塘中心城区、三江商务区(三江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北城街道、黄田街道视同部门预算管理,按部门预算标准保障其基本支出(含县批编外人员)。列入县政府性投资的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县财政承担。

超收分成:以上年收入数为基数,剔除已按收入计算对辖区内企业的奖励及补助收入数为准。为调动功能区、街道培植财源的积极性,超收部分按增长比例实行分段激励奖补。

 

镇(街道)

7.5%(含)以下

7.5%-10%(含)

10%-15%(含)

15%以上

上塘中心城区

8.5

8

7.5

7

功能区

1.5

2

2.5

3

东城街道

南城街道

北城街道

7

6

5

4

街道

3

4

5

6

三江商务区(三江街道)

黄田街道

6

5

4

3

街道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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