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温民救〔2018〕140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7〕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永嘉县户籍人口、在永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永嘉县的其他流动人口。
(一)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四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永嘉县户籍人口。
第四类对象:在永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永嘉县内的其他流动人口。
(二)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以下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一)困难条件。
1.支出型救助困难条件: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救助困难条件: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家庭经济条件。
第一、二、四类对象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住房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且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或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并以商品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
2.车辆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车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值在10万元(含)以内(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不含)以内。
4.收入条件。家庭成员一年内总收入减去医疗必须支出(即总发票额扣除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部分)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5.供养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车辆、工商三项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
1.因疾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之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三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之后,按5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二类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之后,按4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800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之后,按3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600元。
2.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一学年给予2000元(含)以下救助金。
第二类救助对象,一学年给予1500元(含)以下救助金。
(二)急难型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参照支出型疾病救助标准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00元、4500元、4000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在永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突发意外事件等困难发生在永嘉县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1000元(含)以下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
2.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分别给予生活困难救助5000元、4500元、4000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持有永嘉县《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突发意外事件等困难发生在永嘉县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3.因火灾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唯一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分别给予生活困难救助4000元、3700元、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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