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永嘉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
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永嘉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温住建〔2018〕37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5〕18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永嘉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
申请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单身未婚已满35周岁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二)如申请人持有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永嘉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永嘉县困难家庭救助证》,县残联出具的《永嘉县残疾人特困证》和县总工会出具的《永嘉县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件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其中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1)已成年且单身;(2)未成年且父母双亡;(3)未成年且其父母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永嘉县城镇居民户口或已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
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应当在城镇有稳定的工作,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在城镇连续租房居住一年以上。
(二)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永嘉县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包括离婚约定的房产分割)。住房包括以下几类: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原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但已补交市场差价并交易满一年的不计入核定面积);
2.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永嘉县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已购建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房、环城西路424间干部住宅;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包括领取退休住房补贴、购建住房过程中单位提供土地优惠政策);
3.给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未满一年的,原征收房屋面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参照县税务部门对该非住宅房产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三)家庭经济状况条件。
1.收入条件。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2.车辆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购有自备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营运车(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等)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公职人员的(包括公务员、全额事业、差额事业、机关工勤等),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发生家庭重大变故除外。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条件审核要素包括:工商、车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等八类相关信息。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业务窗口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1.《永嘉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劳动年龄段零收入对象须提供无劳动能力证明原件一份。
4.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向市场租赁住房的须提供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永嘉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永嘉县困难家庭救助证》,县残联出具的《永嘉县残疾人特困证》和县总工会出具的《永嘉县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3)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4)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5)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
(6)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7)户籍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8)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初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业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核,并扫描录入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初审单位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上提交初审结果,同时将初审合格的相关资料转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联合审核。
1.县住房保障部门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县国土资源、民政部门发起申请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查询及联合审核要求:
(1)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温州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有关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若对获取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信息存有异议的,向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联系核实,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申请家庭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情况。
(2)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向县民政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发起审核(核对)要求,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后至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包括:查询授权书、以申请户为单位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等;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收入的情况和车辆、工商的核对情况,其中收入由社保或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推算出家庭收入总和,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推算家庭收入,劳动年龄段(是指18周岁到60周岁)零收入对象需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
2.县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国土资源、民政部门的审核核对结果汇总,并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永嘉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对经汇总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按规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
(一)实物配租。
1.制定配租方案。
县住房保障相部门应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制订具体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标准以及优先配租对象的具体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核准的保障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2.实物配租顺序。
(1)实物配租按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家庭、其他保障家庭分4个类型,并依此顺序实施实物配租保障。
持有《永嘉县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或《永嘉县残疾人特困证》的保障家庭视同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保障。
(2)同类型家庭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依申请优先安排。
(3)同类型的保障家庭按保障获准时间确定保障顺序。
(4)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进行轮候保障。
3.摸文定位。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房源面积和家庭人口数量情况,参加“人房配对”摸文定位,确定具体房号并进行现场公证。
4.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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