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诉前调解。由人民法院编立诉调案号并录入法院办案办公系统,将案件移交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由专职行政调解员组织调解。
人民法院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第一时间把案件基本信息通知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二条 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收到案件基本信息后,应及时了解案情、研究对策、制定应诉方案,并在5日内确定专人对接专职行政调解员和人民法院行政庭。
第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应全面开展自查,被诉行政行为确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行政程序违法或法律法规适用错误的,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及时开展自纠。
涉诉行政纠纷确无法通过自纠或其他方式化解的,涉诉行政机关应及时反馈给专职行政调解员和人民法院行政庭。
第四条 诉前调解期限为1个月,根据案件调解情况,确有必要的可延长1个月。
第五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签订行政争议调解协议,载明就相关行政争议已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争议各方、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争议调解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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