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昌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新昌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
一、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有关规定,以《新昌县县城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环境噪声污染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新昌县城区区域环境,规定期限为5年,从发布之日算起。标准中所称昼间指北京时间6时至22时,夜间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6时。
三、新昌县城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边界规定
区划图中代号 | 边界或范围规定 |
A-1 | 磕山路——人民西路——环城南路——南明路——南明三村 ——警钟山——棋盘山——万丰大道——磕山路 |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共一块)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共一块)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共二块)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
1.交通干线道路(共13条):
新昌大道、鼓山路、人民路、阳光路、东昌西路、南明路、西镇路、西昌路、七星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
2.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规定如下: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按50米划界;若相邻区域为2类区域,则按35米划界;若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按25米划界。但若在上述两侧范围内,建有能起到明显阻挡干线交通噪声效果,并使其后不受交通噪声影响的的某种(三层楼以上)建筑物时,两侧区域应为道路边界至该建筑物间的地带。
区划图中代号 | 边界或范围规定 |
C-1 | 新昌江以北县城区域(东至拔茅镇区,西至黄泥桥) |
C-2 | 南岩工业园 |
四、其它规定
(一)本规定各区域环境噪声的标准按(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同时,工业噪声源执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二)各适用区域之间的边界噪声按高标准区域一侧的标准执行。例如:3类标准适用区域与1类标准适用区域毗邻时,3类标准适用区域内噪声源发出的噪声传进1类标准适用区域内的噪声不得高于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标准。
(三)未划入本适用区范围的乡镇暂按2类标准适用区域执行。汽车客运站按4类标准适用区域执行。位于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内固定噪声源对区域的声环境影响,按交通干线两侧毗邻区域的标准执行。
(四)2类标准适用区域和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验收,如项目所在地附近居民相对密集,应按所在功能区域的噪声标准严一档要求(低5分贝)。
(五)本方案现未划出0类标准适用区域,如果有单位或部门在声学环境上有特殊要求,可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县环境保护局作现场评价,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为0类标准适用区域。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原《新昌县城关镇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新政发[1997]52号)同时停止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