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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镇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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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镇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浙档发〔2009〕44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
乡镇档案工作是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对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我局制定的《浙江省乡镇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档案局
2009年7月29日
浙江省乡镇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档案工作,促进乡镇档案规范化建设,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乡镇机关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各项建设和维护其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提高乡镇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要条件。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将乡镇档案部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政府财政预算,促进档案工作与乡镇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 乡镇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实行统筹规划、科学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工作考核、目标管理等手段,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档案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设立乡镇综合档案室,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档案工作网络,制定各岗位职责,并确定专兼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乡镇各类档案。
  第六条 乡镇综合档案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制订乡镇档案工作计划;
(二)集中统一管理乡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
(三)对乡镇机关、社会团体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四)对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社区及行政村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收集与档案有关的资料;
(六)根据自愿原则和公共利益需要,代管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行政村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七)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乡镇的各项工作和群众生产、生活服务;
(八)依法向县(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七条 加强乡镇综合档案室的工作,长期保存的档案在5000卷以上的乡镇可建立乡镇档案馆。有条件的乡镇可建立乡镇现行文件查阅点,向公民提供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查阅利用。现行文件查阅点也可挂靠在乡镇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统一提供利用服务。
第八条 乡镇档案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忠于职守,热爱档案工作并熟悉乡镇情况,保持相对稳定,并经过县(市、区)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
乡镇所属单位、社区、行政村应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提供档案利用。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九条 乡镇档案室(馆)应根据国家档案局《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可参见附件1),并根据乡镇机关职能工作的拓展,及时修订乡镇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条 乡镇档案室(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乡镇机关的《档案分类方案》和各类档案整理规则等,档案应分门别类整理,同一全宗的分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
一个乡镇为一个立档单位,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下属单位所形成的全部档案组成一个全宗,全宗名称即乡镇名称。全宗内档案按门类可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特种载体档案、专门档案等。
第十一条 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
1.文书档案按件进行整理。
2.会计档案按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和其它四个属类整理。
3.科技档案:分为产品、科研、基本建设和设备仪器四个属类,产品档案按种类、科研档案按课题、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设备档案按型号分别进行整理。
4.特种载体档案按载体形式分年度按问题或按问题跨年度整理。但在一个乡镇内只能采用一种方法。
5.专门档案:如计划生育、婚姻、户籍、社会保险、土地、人事、司法等专门档案,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
第十二条 各类档案整理质量的基本要求:
1.档案材料装订结实、整齐,无金属物;
2.区分不同价值;
3.盒内文件或卷内文件排列有序;
4.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
5.归档文件目录或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清楚、准确。
第十三条 归档
归档文件材料要完整、真实反映乡镇机关职能活动情况,整理有序,方便查找利用。
每年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应按时归档。文书材料、专门档案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科技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整理后暂时保管1年,于第二年6月底前归档;特种载体文件材料在活动结束或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电子数据库以年度为单位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归档。
归档时,将整理好的档案及其目录、有关数据及其目录向乡镇档案部门一并移交归档;同时,交接双方在档案、数据目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应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等制度,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乡镇档案室(馆)应集中统一管理乡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利用。
乡镇事业单位、社区、行政村及其它组织的档案原则上各自保管;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档案室(馆)代管或寄存;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以及机构改革撤、并、转,或被拍卖的企业,其形成的档案按隶属关系由乡镇集中统一管理。
在乡镇设立的县(市、区)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财政所、工商所、土管所、派出所、民政所、电管所、林业站、农机站等单位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乡镇全宗或县(市、区)主管机关全宗,但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档案库房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装具,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便于档案安全保管,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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