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人社〔2015〕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总工会等八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15〕1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春节前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交通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确保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的措施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和自查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0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送法律上门、张贴和发放宣传品、举办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知识,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本系统用人单位2015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至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主动进行整改。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春节前)。县人力资源、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国资办、市场监管、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22日)。对检查的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务求通过专项检查,实现春节前本辖区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不发生新的拖欠、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县里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67588337、67594968。专项检查活动及春节期间,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应急呼叫电话“96309”实行24小时值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