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日前,财政部、民政部发布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可以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范围和相关申领程序。《通知》是解决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中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对理顺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益捐赠是社会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
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形式,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等特点,来自社会的捐赠是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在社会组织发展较好的国家,社会捐赠在社会组织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根据约翰·霍普金斯项目公布的数据,在39个有可靠数据支持的国家中,慈善捐赠占社会组织收入总额的比例平均为15%,其中西班牙为19%,美国为13%,南非为25%,英国为11%。2014年,仅美国慈善捐款总额达到3580亿美元。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渐成为接受公益捐赠的重要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员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的那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据统计,2014年全国社会捐赠总额为612亿元,其中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525亿元,占总量的85.8%。下一步,随着《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出台,我国的公益捐赠还将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二、当前社会组织接受捐赠面临的突出问题
2010年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救灾、济贫、助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票据工作有规可依,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促进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