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水〔2018〕34号
局属各科室、县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浙防欠薪发〔2017〕1号)的要求,落实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根据《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无欠薪”县建设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泰政办〔2017〕12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1、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协调,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相关科室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偿欠薪的主体责任。
2、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除国家规定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保证金。对于保留的各项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缴纳,并应按规定及时返还。
3、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科学决策,严把项目的立项关。按照”先落实资金,后立项建设”的原则,明确资金筹措方案,严格项目审查,及时拨付下达资金,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从源头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
4、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结合水利建设项目实际,以择优竞争的原则科学确定评标办法。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水利工程推行综合评标法,统筹考虑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用状况、技术方案和工程报价等因素对技术简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水利工程,可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5、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结合《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l 420号),严肃查处施工企业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发布,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 信用浙江” 等网站曝光。同时,要加强平台信息在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应用。
二、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督查
1、摸清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现状。各项目科室对我县的水利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覆盖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特别是针对在建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使用农民工较多和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排查,逐一检查工地用工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全面摸清我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现状。检查中发现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按照工程谁承包、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针对检查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建立清欠台账,对事实清楚的督促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足额支付工资;对于存在纠纷的,要积极协调解决。
2、加大督查力度。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在辖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对于拖欠农民工资企业和项目,要通过依法处置、信用惩戒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足额支付,切实保障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拖欠工资数额较大、人数较多且拒不按期支付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要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4-4-01的规定对其记录不良行为并公告。在依法给予处罚的基础上,积极要配合人力社保、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三、加快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