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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泰质强办〔2018〕4 号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修订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内容,现对原《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订,并经泰顺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明确和规范泰顺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泰政发〔2013〕85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二)评审标准

1.GB/T19580-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19579-2012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3.GB/T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承办单位

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泰顺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任县评委会主任,泰顺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县评委会成员,泰顺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与泰顺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县评审办主任。

三、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

每届由县评审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同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发出组织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及范围。申报县长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各乡镇政府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泰顺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以及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2.申报基本条件。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泰顺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3)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满2年,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4)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3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a.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b.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出现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服务质量问题。

c.在各级依法进行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检查中,出现安全、环保、节能及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

d.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e.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良记录,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2)-(6)项基本条件。

3.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2)自我评价报告。需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

(3)《泰顺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4)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并标明地点及其职责。

上述(1)(2)(3)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4)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4.组织推荐。企业申报材料及证实材料报所在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对其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本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经乡镇政府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评审办。

申报日期截止后,县评审办不再接收新的企业申报。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县评审办组织实施。

1.审查内容: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2.对需要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的企业发出书面申报材料补充通知,申报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3.向县级有关部门了解核实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情况。

4.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企业名单。

5.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企业要书面通知,反馈有关情况。

(四)资料评审

1.县评审办从上级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聘请,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评审组负责资料评审与现场评审。

2.评审组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文件进行评审,并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原则上按材料评审分值由高到低确定现场评审企业推荐名单,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5家,并提交县评审办。

3.县评审办综合评审组提供的材料,遵循好中择优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书面通知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反馈有关情况。

(五)现场评审

1.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进行现场评审。

2.现场评审程序包括: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现场评审计划并报县评审办。县评审办与受评企业进行沟通、确认后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召集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现场评审应关注的重点:

a.影响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b.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及部署,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实施的结果。

c.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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