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政办〔2018〕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浙政办发〔2017〕143号)、《温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温政办〔2017〕9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落实污染源普查的重大国情调查定位,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等基本情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等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资源资产负债情况。准确分析当前我县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制定实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泰顺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泰顺县辖区内存在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普查单位初步名录,结合用水用电及纳税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清查工作,经查漏补缺后形成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依照名录库组织普查。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处理处置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及以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氨、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焚烧灰渣的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氨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普查对象划分为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三类,其中固定源(包括工业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排污口、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通过发表调查获取普查对象活动水平基本信息,结合实际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综合核算污染物排放。分散源(包括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业、种植业、城乡居民能源消费和废水排放情况)和移动源(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整体活动水平(强度)信息,结合抽样(典型)调查分析获得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污染排放整体核算。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应用国家和省、市的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开展全面入户调查。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