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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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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卫发〔2018〕51号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7〕85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泰政办〔2018〕1号)文件精神,规范政府部门有关行为,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现就泰顺县卫生计生局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束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

和行为扭曲,实现创新驱动发展,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客观需要,也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职责所在。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研究,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制度和流程,强化工作保障,切实贯彻落实。

二、明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县卫生计生局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竞争政策引领。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卫生计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分步实施统筹推进。从我县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区域、经济和事业发展等多种需要,确定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提高审查监督效能。将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外部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政府、人大审议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建立审查程序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按照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措施制定部门(科室)应当牵头组织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全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一)及时规范增量。要按照本通知和政府要求,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切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凡是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内的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为文件制定的前置程序,做到应审尽审。

(二)有序清理存量。在2018年4月底前,要根据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对县卫生计生局2017年1月以来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的政策措施文件,起草或者牵头起草处室要开展全面清理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政策清理汇总表(附件1),于2018年4月25日前反馈局办公室具体联络人处(局办公室联络人随着办公室人事调整而相应动态调整)。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新制定的政策措施,每年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公平竞争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县卫生计生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 起草科室、联络人或分管领导牵头,开展自我审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文件,负责联络县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并落实上级相关制度要求,制定局机关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规定(见附件2),推进部门和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牵头机构,规范工作流程。

(二)完善和落实配套制度。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部门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向社会做出的承诺,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积极拓宽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监察机关。及时处

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报请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政策清理汇总表

          2.泰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规定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政策清理汇总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政策措施名称

发文机关及文号

审查机构

清理发现的影响

公平竞争内容

清理结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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