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我县城镇环境质量,打造优质生态宜居城市,现将《泰顺县城镇道路扬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顺县公安局 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泰顺县环境保护局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城镇道路扬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镇道路扬尘治理,改善城镇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及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强化落实《温州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县城镇道路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镇道路扬尘整治,建立道路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各方主体认真贯彻落实扬尘防治工作责任,采取实施“全过程监管,全方位责任,全区域覆盖”的管控措施,有效遏制工程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密闭、抛洒滴漏和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等不规范行为。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该领域违法行为,有效减少我县城镇道路扬尘污染,消除扬尘污染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健康出行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树立良好城市形象。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县域范围内各乡镇主次干道和所有在建工程(包括建筑、市政、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土石方开挖、住宅小区装修等)项目的施工现场及建筑材料、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运输、使用。
(二)整治标准及要求
1.施工现场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四周要设置连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应选用砌体、双层夹芯彩钢板等硬质材料。重要区域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房建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2)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场地、生活区、工地出入口必须进行砼硬化处理,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施工作业和卫生保洁的需要。施工现场道路应做到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
(3)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高压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沟、沉淀池(专人进行管理)。凡出工地车辆的底盘、车轮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净车上路,并做好冲洗记录,杜绝出工地的车辆污染城镇道路和环境,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整洁。
(4)建设、施工单位应把建筑渣土、泥浆运输处置委托给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的单位。土方、渣土外运必须采用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非密闭式运输车辆必须安装防漏装置,如加装盖板、覆盖防尘布等确保无“抛洒滴漏”现象。采用防尘布覆盖措施的运输车必须达到覆盖车体挡板20公分以上。
(5)施工现场存放材料、料具、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设置标牌。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水泥、灰土、砂石等物料,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6)场内裸露的场地、48小时以上不外运临时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
(7)施工现场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场地洒水、清扫,设置密封式垃圾站,做到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保持施工场地环境卫生、整洁。
(8)住宅小区装修施工过程产生扬尘污染应及时采取洒水、安装密目式安全网或关闭门窗等措施防止和减少灰尘外溢。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
2.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管理
(1)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的车辆必须是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许可的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不得擅自设立堆放场收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核准文件应当注明装载地点、消纳地点、行驶路线及有效期限。任何单位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
(2)加强“三车”(渣土运输车、散装运料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管理。凡从事项目工程建设运输的“三车”,以及以“三车”为运输工具从事工程运输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三车”管理要求进行运营活动。
3.城镇道路路面保洁管理
针对道路扬尘污染的产生源头,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开展夜间执法巡查,安排专人设卡检查。对出入施工现场、土石方开挖现场、砂石场及建材运输车辆进行严查。县内从事“三车”运输单位或个人在出场时应冲洗干净车辆,不带泥上路;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过程中必须严密、牢固覆盖,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不得有撒漏、飞扬、丢弃和随意倾倒、堆放的现象,要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同时环卫部门要加强对污染的路面进行保洁,推行机械化清扫、冲洗和洒水作业保洁模式,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提高清扫保洁标准,进行洒水、冲洗路面。洒水(冲洗)作业要保证路面冲刷干净,较宽路面要做到冲洗全覆盖,保证路面无污物,路牙无浮土。
三、部门职责
为确保城镇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取得成效,各乡镇政府、县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温州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镇道路扬尘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工作。按照规范要求统一建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管理台账,开发建设“三车”信息化管理平台;依法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运营实施全过程监管,对建筑类垃圾运输车无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抛洒滴漏、违法处置渣土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从市容环境管理角度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违反相关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协同配合综合行政执法、运输部门对违法违规的“三车”进行拦截检查,依照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酒驾、闯红灯、闯禁、涉牌涉证、超载、超速、逾期未进行车辆年检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依法查处已达到报废标准或拼装的“三车”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并将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予以进行报废处置;依法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