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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农作物重大疫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农作物重大疫情处置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有害生物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保护农业生 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和新农村建设。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中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情病、虫、植物。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范于未然,把灾害化解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在镇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处置。
3、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农业重大疫情,各村和相关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规范有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程序,讲究工作方法,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Ⅰ级农作物灾害时,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在镇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基础上,成立镇农作物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Ⅰ级农作物重大疫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
第六条 日常办事机构
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镇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事务,必要时成立协调督察组、物资保障组、控制处置组、宣传信息组等应急处置机构。
办公室主任:林龙
成员:孙树芳、吴顺焕、黄仁根
第三章 灾害分级
根据农作物重大投情发生的性质、各类、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疫情)、Ⅱ级(重大农作物疫情)、Ⅲ级(较大农作物疫情)。
第七条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疫情)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中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镇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发现传入我镇或我镇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3、其他特殊悦需要划为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疫情)的。
第八条 Ⅱ级(重大农作物疫情)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一个市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镇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重大农作物疫情)的。
第九条 Ⅲ级(较大农作物疫情)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较大的;
2、镇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较大农作物疫情)的。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条 监测与报告
1、信息收集
收集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和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农产品和植物物种引进情况等。
2、日常监测
(1)监测机构与网络。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机构,在镇农技信息中心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发布重大病虫害中、长期预报和预警。
(2)监测内容。各村农技员负责对各地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及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基数、发生面积等进行实时监测,镇农技信息中心负责对有害生物入侵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3、信息报告
各村负责农作物重大疫情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病虫草害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镇农技信息中心或上级农技部门报告。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预警预报
1、农作物病虫害预警预报
对监测的农作物病虫害信息上报上级农业部门,经上级农业部门综合分析预测,风险评估有可能造成农作物重大疫情的,及时发布长中短期预报、预警,为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农作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2、预防控制
根据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警、预报,对有可能造成重大农作物重大疫情的,积极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正确指导农户开展防灾、减灾行动,把农作物产量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先期处置
当农作物重大疫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立即上报至镇农技信息中心,由农技信息中心向上一级上报。
第十三条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疫情)应急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疫情)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镇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实施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疫情)应急响应行动,由镇指挥部负责部署农作物重大疫情的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重大疫戸的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2、超出镇处置能力的,由镇报上级相关部门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Ⅱ级(重大农作物疫情)应急响应
Ⅱ级(重大农作物疫情)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镇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农作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实施Ⅱ级(重大农作物疫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农作物重大疫情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重大疫戸的应急处置行动,保障防治药品及物资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 Ⅲ级(较大农作物疫情)应急响应
Ⅲ级(较大农作物设情)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镇指挥部负责启动农作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实施Ⅲ级(较大农作物疫情)应急响应行动。镇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农作物重大疫情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处置响应情况逐级上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组织保障
镇政府负责农作物重大疫情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 物资保障
建立镇、村二级农作物重大疫情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
第十八条 财力保障
镇财政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物资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所需经费。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安》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人力保障
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对农作物重大疫情的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农作物重大疫情应急处置人才资源库,当灾害发生时,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条 技术保障
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生态学、流行学等技术研究,加强技术攻关,不断完善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技术。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善后处置
对于突发性农作物重大疫情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应制定出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尽快开展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应急行动方案,尽量减少农作物重大疫情发生后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救助
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好受灾人员的生活。对在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抚恤。对从事一线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作物重大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农技信息中心牵头负责制订,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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