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村(居)单位:
根据虞政办发[2005]48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动物防疫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特制定《上浦镇动物防疫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上浦镇动物防疫工作方案》
上浦镇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报:市府办、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上浦镇动物防疫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瓜机制,快速、高效、有序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重大动物疫病引发的,对畜牧业生产、人的健康、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动物疫情。
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态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情况分级确定并通报,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凡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防与处置活动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镇政府成立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镇长夏明尧任指挥长,农业副镇长俞振江、文教卫生副镇长王顺彪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农技中心万信忠、党政办林江良、财办叶尧江、社会事务办吴祖燕、公安王张军、卫生吕胜华、文广丁苗根、城监王兴苗、曾医站黄信康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信息材料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工作队。常态管理下,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日常事务的管理;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 办公室设在镇农技信息中心,由农技信息中心主任万信忠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
㈡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计划,掌握工作动态;
㈢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员领导工作批示,通报工作动态;
㈣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宣传活动。
第八条 协调督查组由党政办牵头,党政人、公安、文卫办等部门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㈠督促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㈡督查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㈢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第九条 技术专家组由镇兽医站牵头,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专家4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㈠疑难疫病的会诊;
㈡为指挥部领导提供重大防治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
㈢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攻关。
第十条 物资保障组由党政办牵头,财办、供销社以及兽医站有关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㈠筹措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防疫物资经费;
㈡负责紧急走疫物资的调运;
㈢协调监管紧急防疫物资的发放和紧急防疫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镇扑疫工作队,由农技信息中心、城监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受指挥部调遣,负责制订扑疫工作方案,指导并协助村级和相关单位实施扑疫工作,扑疫工作队的组建和管理方案由指挥部制订,扑疫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扑灭工作中要按具体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责任到人。
各部门工作职责为:
㈠农技兽医部门:制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疫点、疫区相关禽只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㈡卫生部门:组织做好人禽流感防治工作。当发生人禽流感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㈢宣传部门: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管理。
㈣公安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在封锁区临时检疫消毒站等工作。
㈤财政部门:保障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㈥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强制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的活禽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㈦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临时检疫消毒检查站的设置,以及家禽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㈧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防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㈨城监部门:城监部门负责依法协助执行有关任务。
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协调联动,有序、有力、有效落实防控措施。
第三章 疫病诊断、疫情确认和报告
第十三条 镇区城内发和的重大动物疫必须及时上报镇防治指挥部,并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以下原则负责组织诊断:
㈠疫病的诊断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㈡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且非辖区内新发生的动物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可后作为疫还必须紧急处置的依据。现场诊断必须记录(或录像、拍照)流行情况,必要时采集病料保存。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
㈢辖区内发生新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协助诊断。
㈣人畜共患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共同诊断。
㈤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疫病,邀请市、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动物防疫机构专家会诊。
㈥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重大动物疫病作出诊断后,应当出具“动物疫病诊断报告书”。
第十四条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按C级和C级以上进行分级。
㈠下列疫情列为C级疫情:
1、一类动物疫病引发的疫情,牲畜在500头以下,家禽在5000只以下;
2、牲畜在500头以下,家禽在5000只以下,呈散发态势的,具有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疫情;
3、镇内新发生或已经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发的疫情;
4、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列入C级疫情管理的。
㈡C级以上疫情根据市、省级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疫情级别确认实行分级管理。C级疫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C级以上疫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绍兴市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
第十五条 农技兽医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报告。
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镇防治指挥部报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报告上级防治指挥部,并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病种、疫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死亡和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实验室诊断结果;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4、已采取的疫情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疫情应急反应
第十六条 C级疫情应急反应按以下程序处置:
㈠疫病诊断前的应急反应:镇防治指挥部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并组织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和技术专家组人员赶到现场调查、取样、诊断。在疫病没有作出诊断前,镇指挥部办公室责成疫情所在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在农技兽医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物品采取临时性应急控制措施。
㈡疫病诊断后的应急后:疫病诊断后,镇防治指挥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对疫情态势、规模等作出评估确认。
确认为疫情规模较小,由镇防治指挥部划定疫点,指挥部办公室责成疫情所在地组织村民委员会、镇畜牧兽医站以及相关单位人员封死疫点,12小时内扑杀染疫和同群动物,拨除疫点,并彻底消毒。
确认为疫情规模较大的,镇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助区:在疫情确认后6小时内报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销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方法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后6小时内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
3、组织实施强制封锁措施:封锁令发布后,镇防治指挥部在市防治动物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有关封锁措施的实施方案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封锁期间,公安、工商、卫生、交通、城监、兽医站等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各自职责落实人员和措施。疫点所在饲养场(户)、屠宰场(点)、牲畜交易市场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封锁措施。
4、组织实施强制扑疫措施:在疫情确认后12小时内,镇指挥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到疫点现场,组织实施扑疫工作。
⑴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到疫点现场,对要扑杀的染疫动物、同群动物作出勘查和标志,并制作“勘验笔录”;
⑵勘查和标识完成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强制扑杀决定;
⑶扑疫工作队根据勘查和标志情况,以及疫点现场情况,提出扑疫方案;
⑷镇指挥部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落实扑疫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物资保障组负责扑疫物资落实到位。
⑸在扑疫工作队的指导和协助下,按照扑疫方案和分工要求,扑杀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对扑杀的染疫动物、同群动物及其产品和废弃物按国标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规定进行销毁、化制、高温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并对污染场地、器具、交通工具、物品等进行彻底消毒。
⑹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和易感动物产品运出。
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对扑疫过程作出详细记录,建立疫情处理档案。
5、疫情通报与防范:镇防治指挥部应在疫情确认后24小时内向周边受威胁的村、养殖场通报疫情,促其做好防范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疫区及周边地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
受威胁区的村、养殖场要按规定立即采取紧急免疫接种、消毒、隔离等预防性措施。
6、疫情紧急监测:要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态势以及控制进展情况每隔24小时及时逐级上报。发现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时,要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7、疫源分析与追踪: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迅速开展调查,一经查获立即按国标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作无害化处理。
8、解除疫区封锁:疫点、疫区最后一头(只)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在严格消毒后,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市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第十七条 对C级以上疫情的应急反应:按照绍兴市或省级人民政府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疫情预警与防范
第十八条 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镇兽医站承担区域内动物疫情预警的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及免疫效果监测。疫情监测的病种、对象、项目应当根据当地及周边的疫情动态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将监测结果及时向镇农技部门及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结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的疫情动态,定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预警通报,督促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第二十二条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紧急预防在C级以上疫情时开展。
㈠根据镇区域内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动物疫病免疫计划,预防免疫必须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㈡镇畜牧兽医站要落实规模饲养场(户)动物防疫工作联场带户责任制,督促指导规模饲养场(户)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提高综合防治水平。
㈢镇畜牧兽医要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㈣要建立健全外来调入动物及其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制度,严格实施准调措施。防止输入性疫情传入。
㈤镇兽医站要严格实施《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做好对饲养、经营、贮存、屠宰动物和经营、贮存动物产品等场所的防疫条件审核和监督检查,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做好工作。
㈥有关部门要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疫意识,实行群防群治。
第六章 保 障
第二十四条 各村、单位要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和充实动物防疫检疫力量,提高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镇财政将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监控、动物防疫监督、动物疫情处理消毒、动物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染疫与同群动物扑杀补助、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健全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所需的防疫物资储备,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
第二十七条 交通、工商、卫生、供销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预案,以应对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对可能对动物产品市场供应、投资环境、动物产品交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在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指挥部协调督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村、单位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由镇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