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企业、局下属各有关科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9〕2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9〕3号,以下简称《清废行动方案》)和有关要求,加快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源头管控、收集转运、能力建设、存量清零、执法监管各环节的闭环管理,现结合上虞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源头管控精细化
(一)强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对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深入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判定废物性质或提出鉴别方案建议;对场内利用处置的,要分析场内资源化、减量化措施的可行性,对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对委托利用处置的,应明确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的可行性做出分析;对改扩建项目,要结合新项目环评审批,深入分析已建项目的固体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建设单位要如实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供分析评价所需资料,如实反映固体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审批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出路难、产生量大且本地无法就近处置的项目,要从严把关审批。
(二)引导企业源头减量。根据《清废行动方案》要求,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工艺改造,或在场内开展综合利用处置,淘汰落后生产和处理工艺,有效减少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产生量。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专门利用处置设施解决难处置的危险废物出路问题。
(三)全面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核查。切实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督促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持续深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核查工作,并按年度开展。核查工作包括:一是核查前12个月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及固体废物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核查实际产能情况下,固体废物实际产生量、种类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可行性;三是核查固体废物发生变化的原因,并分析是否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化;四是要边核查边整改边提升。
固体废物核查由企业委托具备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主持人必须具备环评工程师资质),第三方机构要如实反映并深入分析企业实际情况、指导和帮助企业落实相关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规范贮存设施。核查报告编制和现场整改完成后,企业应委托有关专家对核查报告内容进行专家咨询,重点要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分析的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因是否属实、是否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化的结论进行论证。核查结果报送我局固体废物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支撑,同时将核查结果相关内容在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信息进行填报。我局将定期对从事固废核查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打分考核,对排名靠后的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对出具虚假文件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2019年11月前,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企业要完成固体废物核查工作。
(一)提升固体废物“三同时”验收要求。各环保分局所在收到企业对其开展固体废物“三同时”验收的申请后,属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或年产生危险废物超过50吨的建设项目应在3日内联合固废中心对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召开固废验收工作会议,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出具验收意见前整改完成。验收期间,固体废物产生的数量和种类与环境影响评价存在较大出入的,应当委托原环评编制单位进行核查,分析变化原因,并核实是否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化,并由验收咨询专家进行论证。
(二)规范开展固体废物鉴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固体废物鉴别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以及危险废物鉴别单项标准等有关法规标准,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工作,通过鉴别方案编制论证、采样检测、出具鉴别报告,判断物质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结论可作为产生单位该物质环境管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有调整修订的,应当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