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规范教师教学业绩评价与教学业绩手册填写工作的通知
三教普[2005]216号
各中小学:
为了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有一个科学的评判,进一步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规范地记录教师教学成长的历程,为教师的评职、评优、评名师等提供准确真实依据,我局对教师的教学业绩评价与教学业绩手册填写提出如下要求,请名中小学严格执行。
1、各学校必须要制订切合本校实际的教师教学评价方案。评价方案要具有量化的指标和可操作性,评价要以学科考试综合分作为主要依据,同时要结合教师工作态度,备、教、改、辅、查各个环节表现,校本教研、教科研等工作参与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2、要建立由各级名类专业人员组成的教师教学业绩评价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教师教学业绩评价工作,要制订教师教学业绩评价方案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评价过程要得依据,评价结果要反馈教师本人。
3、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可庙宇为A、B、C、D四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A等比例不得超过任课教师总数的20%(城关地区中小学25%);B等比例不得超过任课教师总数的30%(城关地区中小学35%);D等比例控制在任课教师总数的10%以内。各校要根据本校教师素质、质量状况设定A、B两个等级综合分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低于这个分数线的,不得评为A等、B等。
4、评奖每学期进行一次,评奖结果各校必须以文件形式下发到任课教师,填写好教师教学业绩手册,并于每年的3月份第二周与9月份第二周带评奖方案、评奖文件与业绩手册来普教科备案与验印。教师教学业绩手册因调动或毕业生分配等原因需补做的,一律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教育局不对任何个人办理验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