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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2005年百县百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所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2005年百县百日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三门县2005年百县百日专项整治活动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四无”市场环境建设,在打造“平安三门”、构建和谐社会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县局决定从7月下旬到10月底,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和切身权益等突出问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百县百日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百县百日专项整治活动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监管观为指导,以“保平安夏日,促和谐三门”为主题,贯彻落实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要求,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立足工商职能,坚持“攻大奸、诫小过”,全县联动,集中行动,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全方位展示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执法能力,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打造平安三门,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百县百日专项整治活动,重查一批违法案件,严惩一批违法分子,销毁一批不安全食品,清除一批虚假广告,曝光一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使我县的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具体目标:一是食品安全重点部位检查率达到100%,具备条件行政村“放心店”创建率达到40%以上;二是副食品市场检查率达到100%,市场举办单位商品准入工作开展率达到100%200个商位以上的市场100%设立商品检测室(中心)、配备检测人员、建立商品监测制度;三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大要案查办率达到100%;四是医疗(包括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三类广告违法率控制在1%以下。

三、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7月初至9月底)。

整治内容:在农村,集中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以“送货下乡”为名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重点查处销售“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散装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缺斤短两、欺行霸市等行为;要在普查基础上,巩固成果,扎实推进农村放心示范店建设。在城区,集中组织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类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制品、干制菌品等五大类品种,严厉查处经销的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

责任科室:消保科、市场科、企业科、经检科。

2、副食品市场专项检查(7月下旬至9月底)。

整治内容: 查市场开办者,看商品准入制度是否健全;查市场经营主体,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膨化食品等10种商品索证索票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对副食品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彻底查处“三无”、过期、假冒商标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

责任处室:市场科、经检科。

3、商标 假冒侵权行为整治(7月下旬至10月底)。

整治内容: 重点查办在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商品上发生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涉外商标案件、侵犯驰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违法案件、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商标违法案件、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的违法案件。要对商标印制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监督商标印制企业严格遵守商标印制管理规定,严肃查处销售印制假冒侵权商标标识的行为。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要对商标印制环节追根溯源,坚决打掉非法印制商标的窝点。

责任处室:市场科、经检科。

4、打假保品牌专项整治行动(6月至8月)

重点打击:(1)以“委托加工”、“监制”等方式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类似产品,造成市场混淆,引起误认误购的行为;(2)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标注或宣传的行为;(3)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之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责任处室:经检科、市场科、企业科。

5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7月至9月)。

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5)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

责任处室: 市场科、经检科。

6 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活动第二阶段(8月初至10

月底)。

重点打击:旅游、中介服务以及外贸等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

责任处室:市场科、经检科、企业科。

7、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7月下旬至9月底)。

会同建设、房地产等主管部门,重点查处:(1)不按规定办理格式条款备案、篡改备案后的格式条款内容;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合同违法行为;(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房地产广告(中介信息)内容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广告违法行为。

责任处室:市场科、经检科、消保科。

8、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整治(8月至10月)。

继续开展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工作,对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邮政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垄断性行业及拥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突出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集中开展执法整治。重点查处:(1)供电部门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电线、配电箱、变压器等用电设备,强行向用户收取用电预付款或用电押金,强制用户购买用电保险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等;(2)供水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水泵、阀门、水管等商品,强制用户购买水表或强行要求用户更换智能水表,强制用户购买不必要的“用水卡”,强制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给水工程施工服务,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水底度费等;(3)供气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限定他人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燃气灶具,强制用户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强制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气底度费等;(4)交通运输部门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强制用户购买保险或者参加保价运输,强制用户到其指定的售票点购票并收取费用等;(5)邮政部门强制用户接受特快专递服务、礼仪礼品服务,强制搭售明信片、集邮册等商品,强制保价和保险,在用户邮寄包裹时限定用户只能使用其提供的包裹物而不得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包裹物,在用户承兑汇款时强制用户按取款比例参加邮政储蓄或征订报刊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责任处室:经检科。

9、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活动(7月下旬至10月底)。

重点查处:(1)通过网络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以及具有虚假表示的商品等行为;(2)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行为;(3)网络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等行为;(4)网络传销及变相传销等行为。

责任处室:经检科、信息办、市场科、企业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局成立百县百日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经检科。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认真负责、组织协调,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 一是重点对象:病死肉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非法使用化学物质加工、保存的食品,以及各种使用变质原料、质量低劣原料和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二是重点部位:分散于城乡结合部、村镇、学校周边的各类农贸市场、副食品市场、农批市场、小食品店。三是重点环节:以打击各类食品违法、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行为为重点,全面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三)统筹兼顾。此次红盾风采百县百日执法活动内容多、时间紧、要求高,各单位要按照“统筹兼顾、有所侧重”的原则,针对本单位较为突出的问题,合理分配执法力量,上下联动,打出影响,造出声势。对已先行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继续抓好落实。

(四)加强宣传。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此次活动的宣传信息报道工作,加强与新闻单位协作,做到突出重点、全程跟踪,最大限度地放大社会效应。

各单位要根据每项执法行动要求,及时向县局经检科做好执法动态信息、典型案件、阶段工作总结上报工作。县局经检科联系人:谢建业,电话:0576-3382971,传真:0576-3382973

 

附件: 1、全县2005年百县百日专项整治活动统计表        

2、全县2005年百县百日专项整治活动宣传口号

 

 

 

 

 

 

 

 

 

 

 

 

 

 

 

 

 

主题词: 红盾  百县百日  整治  通知

抄送:市工商局,县政府办公室。

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7月29

 

附件1

全省工商系统2005年度

百县百日专项整治活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单 位

 

出动检查人数

人次

 

检查各类市场

家次

 

占应检查市场比例

 

检查各类食品经营单位

家次

 

占应检查经营单位比例

 

查处各类案件

 

其中:商标假冒侵权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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