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三食药监〔2009〕2号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8〕7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 年二月十日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浙食药监市〔2009〕2号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8〕7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类产品的管理,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建立非药品类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做好非药品类产品供货商经营资格审查和产品验收,建立进货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按规定保存记录备查。
二、加快药品零售企业信息化管理。已实施计算机管理的药品零售企业,要增加非药品类产品管理程序,将非药品类产品的审查、验收、记录、开票等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非药品类产品购、销、存记录的信息化,保证企业所经营产品来源和去向的可控可追溯,确保消费者权益。尚未实施计算机管理的企业,要有计划的配置软硬件,尽快实现计算机管理。
三、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非药品类产品的监督检查。今年上半年各地要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类产品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通知》第一条要求的行为,应加强教育,及时纠正,并给予书面通知,责令整改;对违反《通知》第二条要求的行为,应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要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类产品检查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有关检查情况及时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
经营行为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08〕739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所有产品,都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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