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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沿海产业带重点企业服务
直通车各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创新质监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服务机制,促进我县沿海工业城发展,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工业城服务工作若干意见》(三质发[2010]3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自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
沿海产业带重点企业服务直通车制度
直通车服务制度之一
建立部门工作协调通报机制的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服务我县工业经济发展,服务招商引资企业,打造高效部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部门指县质监局、经贸局、招商办等。
第三条:县经贸局、招商办等部门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县内有关招商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通报县质监局。县质监局将充分发挥职能,根据企业的性质将部门涉及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具体工作由县相关部门业务科室负责落实,各部门业务联系科室为:
县质监局由综合业务科负责;
县经贸局由投资与技术进步科负责;
县招商办由政研科负责;
第五条:县质监局牵头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邀请县经贸局、招商办、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代表参加,交流工作的开展情况,听取企业对质监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直通车服务制度之二:
新入园企业提前介入服务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方便新入园企业办理前期必要的质监业务,帮助企业顺利完工投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靠工作协调通报制度的建立,及时掌握新入园企业相关信息,由综合业务科统一负责提前介入服务工作。根据企业生产性质确定服务事项,制定服务计划。并向企业发放质监服务宣传手册,介绍质监相关工作。
第三条:对于企业投产前期办理的事项,责任科室应第一时间告知企业相关程序,并实行专人全程负责制。
第四条:本制度的前期办理事项是指:(1)新办企业代码证及IC卡办理业务;(2)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和监督检验手续,以及安装完毕后检验、登记注册手续;(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操作证的办理;(4)产品投产前,产品标准执行登记证办理;(5)属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进行许可认证申报;(6)其它前期事项等;
第五条:若因责任科室或协办科室的主观原因造成事项延期办理,导致园区企业无法按时投产,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入园检查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创新和优化监管方式,营造友好和谐的发展环境,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现象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科室指综合业务科、监督稽查科(特种设备科)、食品办、稽查大队四个职能科室,园区企业指沿海产业带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各行政科室对沿海工业园区企业开展检查的,除上级督办的突击性执法行动外,应提前三天做出检查计划,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检查任务。
第四条:根据检查计划需要多个科室参与的,由局统筹安排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应尽量减少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次数。
第五条: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实行“首错免罚”和“处罚量限就低制”。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首错免罚制是指发现行政相对人首次存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且不是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较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免予罚款的处理,首错免罚范围参照附件。
第七条:本制度规定的处罚量限就低制是指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在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幅度范围(档次)后,选择“就低不就高”的处罚标准,其最终罚款数额原则上应为该档资中最低处罚额度。
第八条: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职能科室初步确定处理意见后,酌情征求企业所在乡镇或主管部门意见,然后报案审会讨论。
附件:
“首错免罚”的范围
(一)监督检查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属于一般性质量问题,但未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的;
(二)新办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在申办制造许可的过程中,组织小规模的生产,其产品未流入市场的;
(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代码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之内的无证生产行为,免予罚款处理;新建企业(须符合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生产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的无证生产行为,免予罚款处理;
(五)已投入使用的非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若在第一个检定周期未溯源至国家基准,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于《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的经济处罚;
(六)产品标识不规范的(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除外,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除外);
(七)免检产品、名牌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等质量标志标注不规范的(伪造、冒用除外);
(八)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即行施工,且未造成任何伤害的;
(九)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不超过三个月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十)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
(十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实行“首错免罚”的其它情形。
直通车服务制度之四:
技术机构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服务年、提升沿海产业带平台建设,更有效服务于企业,接受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生产、加工橡胶制品、电力变压器类产品的制造企业在原料采购、过程控制、成品检验工序中需要提供技术服务的,2个工作日内指派技术骨干进驻企业,与企业技术人员面商,落实纠正措施。
第三条:对需要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等咨询服务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咨询业务,对于需现场整改的,咨询人员针对不符合项内容及要求2个工作日内指导和协助企业启动不符合项整改工作,督促和配合企业2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内容并上报审查组;对申请ISO9001、ISO14001等各类管理体系认证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咨询业务;对检验人员上岗培训等需求的,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告知培训计划及方案;对企业标准编制等需求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启动编写程序。
第四条:送检的计量检测设备,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任务,并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和检定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接受客户委托检验时,严格按照程序文件等规定与客户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做好样品收样和登记记录,及时安排检测人员启动检测程序,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等要求,客观、公正、真实的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检测任务;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归档、报告编制、报告发放等工作。计量器具企业委托检定若不在我所授权检定的范围之内,主动帮助企业联系省、市特检院。
第六条:企业委托检验的仪器物品、产品均为用户保密,未经用户同意不对第三方展示、出借或挪用。委托检验结果只对委托方提供,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对外公布。
第七条:抽样、检验工作周期:
1、抽取样品:委托方确认样品之日起1个工作日;
2、检验样品:收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对于本所无资质检验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联系相关具备检验资质检验机构告知企业并帮助落实检验事项。
第八条:凡需上门抽取样品的,样品抽取费一律免费;检验费一律按省物价等有关规定收取,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对新办、新引进企业的首次委托检验费(限本所具备项目)一律下调 20 %。
直通车服务制度之五
特殊事项办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的特殊事项是指园区重点企业需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事项,跨部门、跨地区协调事项,需要上门服务和全程跟踪服务的事项。
第二条: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队、所制定出特殊事项受理范围,属受理范围的事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职能科室第一时间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立即予以协调办理。
第三条:涉及县多个部门或市、省局多个职能处室的业务,如果我局作为主要牵头联系部门,相关科室应在第一时间帮助企业进行业务联系,无法协调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如果我局仅为协助联系部门,相关科室应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帮助企业联系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园区重点企业提出的服务事项,应采取主动上门服务形式,进行现场办公。
第五条:上门服务实行首问专办员制度,设立A、B角。首问专办员A角负总责,协调择时上门服务。专办员应及时向企业通报办理进度,办结后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企业,并及时告知专办员B角相关进度。A角外出时,向B角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条:企业需要办理认证认可项目、行政许可管理的项目等重要事项的,责任科室要进行跟踪服务。
第七条:跟踪服务办理人员要及时掌握项目进程,主动协助企业协调解决前期咨询、市场准入、认证验收、规范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在每周例会中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企业需要到省局办理的相关事项,责任科室要派专人陪同前往办理。
直通车制度之六:
直通车服务情况汇报及调查反馈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各科室服务工作情况,总结服务工作经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直通车服务季度汇报制,各科室于每季度结束前5日把本季度的直通车服务情况上报办公室汇总,若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上报。服务工作情况包括:办理服务事项的数量、解决的实际问题、出现的创新点和亮点。
第三条:为了及时了解企业服务需求和企业对我局事项办理的满意度,为我局改进和提高直通车服务水平提供依据,建立调查反馈制度。
第四条:由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服务直通车调查问卷表》,调查内容包括: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2、对各相关科室提供直通车服务的满意程度;3、对三门质监工作的评价;4、对质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企业需求其它信息。
第五条:办公室每半年向园区重点企业发放一次调查问卷。
第六条:办公室及时汇总企业的问卷,并把企业意见建议反馈到相应的责任科室。
第七条:对企业反映的意见和提出的建议,各科室在一个星期内做出书面答复,并统一汇总到办公室,由办公室对企业进行回复。
第八条:直通车服务完成的质量作为年终考核加减分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