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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因历史遗留问题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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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因历史遗留问题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妥善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征收房屋未登记发证或登记不全,需作补偿安置的认定处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7〕5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对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未登记发证房屋,确因历史遗留问题需作补偿安置的认定处置,不作为未登记发证房屋权属认定登记发证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发证房屋是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仅取得其中之一的房屋。

 第四条  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责令交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未登记发证房屋认定工作,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负责对征地范围内未登记发证房屋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未登记发证房屋需作补偿安置的认定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合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未登记发证房屋,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依法分类认定处置:

(一)1987年1月1日前建成,至今未改扩建的房屋,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实际使用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清理补办手续,至今未改扩建的房屋,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清理补办手续确定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三)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以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建成,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清理补办手续,未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以下情况认定处置:

1.能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或清理补办)手续的房屋,按规划部门批准(或清理补办)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认定,给予补偿安置。

2.不能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或清理补办)手续的房屋,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审批手续或相关土地清理补办手续确定的房屋间数、建筑占地面积予以认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不以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计算安置建筑面积,房屋给予适当补偿。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视为合法建筑,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予以认定,给予补偿安置。

(五)原已取得合法产权,因自然灾害(台风、火灾等)或其他原因倒塌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置:

1.未建房屋的,按原合法产权的结果予以认定,原建筑物不予认定。

2.未经批准擅自改建而未登记发证的房屋,以原合法产权的结果予以认定。

(六)2010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未登记发证村集体用房和村内无其他房屋的特殊困难户等其他特殊情况需作补偿安置的房屋,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提出初步认定处置方案报认定小组,由认定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作出认定意见。

第七条  宅基地范围内的附属用房和住宅房屋前后左右庭院上搭建、改建的其他房屋不予以认定,不予安置,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征地范围内未登记发证房屋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认定,不予补偿安置:

(一)相关职能部门已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而暂未强制执行等应拆除未拆除或应没收未没收的房屋。

(二)已签订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协议并已落实安置宅基地(或安置房)等应收回而未收回的房屋(或原土地、房产证已注销而未拆除的房屋)。

(三)2010年10月1日以后建成,无任何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2目条件给予认定的征收房屋,其重置成新价按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等级、结构、建成年份、装修情况、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等情况所作出评估价的70%计算,搬迁(回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条件给予认定的不给予补偿,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条件给予认定的征收房屋以原合法产权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搬迁(回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重置成新价按征收房屋评估价的70%计算。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附属用房和其他房屋,若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根据记载的建筑面积等评估、计算重置成新价、搬迁(回迁)费和临时过渡安置费,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第十条  未登记发证房屋建成时间不确定的,原则上以该时限之后房屋所在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房屋普查图册、基础地形图、航摄底片、建房审批交纳规费(罚没款)的票据、能证明房屋存在时间节点的照片或其他能真实证明建房时间的书面材料为依据。以上资料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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