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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江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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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件

 衢州市衢江区监察局

 

衢区人劳公〔2008〕106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衢江区监察局

关于印发《衢江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委办发[2008]70号文件)精神,制定《衢江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衢江区监察局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衢江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委办发[2008]7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进人适用本细则。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公务员进人办法实施。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面向社会,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考与考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监察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人劳局、区监察局、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招聘实施意见,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事业单位进人,应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数内,以及区人劳局核定的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及工勤人员岗位具体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招聘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相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管理: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原则上采取统一组织笔试的办法,由区人劳局组织,区监察局监督实施。

(二)事业单位在招聘有特殊专长或特殊技能要求的工作人员时,由招聘单位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区人劳局同意,可以不进行公共知识笔试,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办法进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程序应包括制定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确定拟聘人选、聘前公示、办理手续等。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招聘单位根据空缺岗位情况提出招聘人员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编办审核,报区编委主任会议审定。

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现有空编数额、人员结构状况,招聘简章(含招聘人数、招聘岗位、招聘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等)。单独组织招考的还应上报报名和考试时间、考试考核办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

第九条 招聘公告或招聘简章原则上由区人劳局统一发布,单独发布的发布前须经区人劳局审核。招聘公告或简章及招聘实施意见应在“衢江政务网”(网址:http://qj.qz.gov.cn)、“衢江人才网”(网址:www.QJrcw.com)和其他社会媒体上公开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区人劳局同意,并顺延招聘信息公布时间。

第四章 组织报名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招聘单位组织公开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具备报名资格的应聘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公开报名,并提交相关证件、材料。

第十二条 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达到3:1以上方可开考。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比例不足3:1的,相应核减该岗位拟招聘人数。对少数特殊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经研究同意后,可按实际报名人数开考。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应聘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二)应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特殊岗位的年龄、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三)应聘工勤岗位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依照已发布的招聘信息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聘,应提供所在单位的意见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区人劳局分别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核准。

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经核准后,由组织考试单位核发准考证或考试通知。

第六章 笔试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门,笔试成绩按50%计入总分。

笔试专业知识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笔试满分一般为100分,笔试结束后应及时将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并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被选拔到农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办法参照区委办发[2006]12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负责笔试的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应于笔试前成立命题组,并指定一名人员担任组长。命题人员应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组织命题工作在区监察局的监督下进行,实行封闭式管理制度。也可委托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市人劳局考培中心命题。

命题组根据定稿试题拟定标准答案。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反复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的距离。

考生于每科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进入考场,凭准考证、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证件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考生入座后,监考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

第十九条 考生迟到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经监考人员同意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考生离开考场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续考。

第二十条 评卷小组由三名以上相关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也可委托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市人劳局考培中心进行评卷。

评卷人员应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在登分表上签署姓名。

第七章 面试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面试人选以应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确定;如符合本《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一条规定降低报考比例的,则按相应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弃权面试的空额可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二条 面试可根据拟聘岗位需要,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考评、实践操作等方式,每年由区人劳局统一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由人劳局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命题办法与笔试类同,相关人员在面试前应认真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面试评委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评委组、专业类评委组等。评委组成员由区人劳局、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并建立“评委库”。

面试评委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7至9人。面试评委由区监察局于面试前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出,也可采取异地委派。

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区人劳局领导、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中的一人担任。面试评委小组若两个以上的,面试前一般须进行临时抽签组合,再确定评委小组。

第二十四条 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反应敏捷;

(四)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相关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场所,并有适宜的候考室;面试考场设立考生席、主考席、考官席、记分席、监督席。

第二十六条  考生分组和进场顺序,应在面试前采取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实行封闭式管理。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面试时间。考生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第二十七条  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2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主考官)拆封,并负责对其他评委组织培训,强调纪律、注意事项。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面试成绩满分一般应为100分,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面试成绩按50%计入总分。

第二十八条 面试实行当场评分、计分、核分、亮分,面试成绩由评委小组组长(主考官)宣布。

考生面试成绩登记表应经登分员、评委小组组长(主考官)和现场监督员确认并签字。

第八章  体检、考核、公示和聘用

第二十九条 体检人选以应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数不低于1:1的比例,按综合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从面试合格的考生中确定,体检不合格,可依次递补;如符合本《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一条规定降低报考比例的,则按相应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第三十条  体检工作由区人劳局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单位应事先在招聘公告中说明。体检医院应是县(区)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招考单位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要求,体检组织单位应及时予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十一条 考核人选以应招聘人数与进入考核人数不低于1:1的比例,按综合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从体检合格的考生中确定。考核工作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及要求,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的重点是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可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结论为合格或不宜聘用。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选连同考试成绩在招聘单位和“衢江人才网”、“衢江政务网”公示7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当事人已和原单位签有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应依法解除原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新合同登记,确定人事关系。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应填写《衢江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区人劳局报批。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由招聘单位委托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第三十五条 招聘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在区监察局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招聘单位要自觉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区人劳局的指导。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招考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要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理。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一经查证实,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绝密级事项。有关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考试试题和命题有关资料的保密工作。试卷的传递、保管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无错乱、不丢失,杜绝一切泄密事故。

评卷时不得拆散试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代号、考号、姓名。

第三十八条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九条 招聘单位制定的招聘方案,要做到考虑周密,切实可行。招聘信息一经向社会公开发布,应严格实施。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招聘方案未经区人劳局核准或未按招聘信息确定的招考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聘用的,区人劳局不予认可。不予办理人事接转手续,不予办理工资基金入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得设定性别限制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务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的招考录用公务员考务费收费标准执行,考务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因特殊情况,招聘单位需单独开考的,考务费不足部分由招聘单位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暂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暂行)》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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