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浦江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县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密切合作。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县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疫情处置行动;各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县政府、乡镇(街道)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政府、乡镇(街道)要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专家组、应急处置机构组成。
(一)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1、县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常态管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副主任、县农业局负责人担任。
成员:县农业局、宣传部、发改局、工商局、经贸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林业局、监察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和武警县中队负责人组成。
2、县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县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3、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职责。
(1)县农业局:负责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依法提出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的建议;按规定确认重大动物疫情,并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紧急组织供应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县委宣传部:协调组织疫情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新闻报道管理;协调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对外新闻报道的协调管理;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3)发改局:负责防疫基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年度计划的安排,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强制关闭相应范围内的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5)经贸局:督促动物屠宰企业做好防疫工作,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监管,查处非法屠宰行为。
(6)财政局: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经费,并做好防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7)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的治安巡逻、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8)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和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9)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负责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疫区封锁等工作。
(10)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11)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质量技监局: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动物产品的行为。
(13)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牵头组织协调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4)科技局:立项并组织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科技攻关。
(15)武警县中队:必要时协助、支援执行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任务。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为: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控措施;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技术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三)技术专家组:
由县动物防疫、卫生、林业、科技等部门以及有关科研单位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对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置机构
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1、县动物防疫监督所: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加强疫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进行指导并监督落实。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时,负责做好人间疾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疫工作。
三、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国家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现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 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1、监测体系: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全县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信息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按规定上报市畜牧局。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应及时与县卫生局交流。
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二)预警
县农业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农业局、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所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动物防疫监督所、各动物疫病监测点按国家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以电话、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县林业局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告县农业局和市畜牧兽医局,并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畜牧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诊断。县农业局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和通报县卫生局。
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于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路线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
1、Ⅲ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以上疫情的,在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后,根据上级政府和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部署,由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领导、协调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行动。
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县政府根据县农业局的建议,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1)县指挥部
①指挥动物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进行扑疫,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②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③依据县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④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消毒点,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⑦组织乡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⑨必要时请上级给予人力、物资、资金支持。
(2)县农业局
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疫情。对动物疫情进行先期处置,并进行综合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发布封锁令的建议;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3)动物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
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在县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开展群防群控。
3、其它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县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工商、经贸、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二)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呼吸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必要时对疫区有关人员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
(三)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农业局对疫情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向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报告。Ⅲ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响应终止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善后处置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省农业厅、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农业局、市指挥部办公室,涉及野生动物的抄送省市林业部门。
(二)奖励
县政府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报省政府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上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五)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县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六)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和流通控制的应急措施。根据重大疫病的特点,县农业局要对疫点、疫区的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民政局应积极组织社会救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县级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由农业、林业、公安、卫生、工商、经贸、交通和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日常管理和演练工作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优先安排重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管理。
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县农业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局开展工作,确保卫生局与农业局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建立县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消毒药品、疫苗、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运输工具、通信工具、诊断试剂等。
6、经费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免疫应急反应损失补偿所需经费,县财政要予以保障。
(二)培训和演练
县农业局要在林业、卫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扑疫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三)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浦江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浦江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县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密切合作。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县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疫情处置行动;各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县政府、乡镇(街道)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政府、乡镇(街道)要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专家组、应急处置机构组成。
(一)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1、县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常态管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副主任、县农业局负责人担任。
成员:县农业局、宣传部、发改局、工商局、经贸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林业局、监察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和武警县中队负责人组成。
2、县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县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3、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职责。
(1)县农业局:负责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依法提出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的建议;按规定确认重大动物疫情,并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紧急组织供应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县委宣传部:协调组织疫情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新闻报道管理;协调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对外新闻报道的协调管理;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3)发改局:负责防疫基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年度计划的安排,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强制关闭相应范围内的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5)经贸局:督促动物屠宰企业做好防疫工作,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监管,查处非法屠宰行为。
(6)财政局: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经费,并做好防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7)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的治安巡逻、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8)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和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9)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负责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疫区封锁等工作。
(10)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11)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质量技监局: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动物产品的行为。
(13)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牵头组织协调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4)科技局:立项并组织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科技攻关。
(15)武警县中队:必要时协助、支援执行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任务。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为: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控措施;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技术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三)技术专家组:
由县动物防疫、卫生、林业、科技等部门以及有关科研单位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对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置机构
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1、县动物防疫监督所: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加强疫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进行指导并监督落实。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时,负责做好人间疾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疫工作。
三、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国家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现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 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1、监测体系: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全县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信息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按规定上报市畜牧局。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应及时与县卫生局交流。
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二)预警
县农业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农业局、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所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动物防疫监督所、各动物疫病监测点按国家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以电话、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县林业局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告县农业局和市畜牧兽医局,并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畜牧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诊断。县农业局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和通报县卫生局。
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于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路线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
1、Ⅲ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以上疫情的,在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后,根据上级政府和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部署,由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领导、协调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行动。
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县政府根据县农业局的建议,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1)县指挥部
①指挥动物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进行扑疫,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②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③依据县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④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消毒点,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⑦组织乡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⑨必要时请上级给予人力、物资、资金支持。
(2)县农业局
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疫情。对动物疫情进行先期处置,并进行综合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发布封锁令的建议;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3)动物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
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在县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开展群防群控。
3、其它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县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工商、经贸、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二)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呼吸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必要时对疫区有关人员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
(三)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农业局对疫情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向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报告。Ⅲ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响应终止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善后处置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省农业厅、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农业局、市指挥部办公室,涉及野生动物的抄送省市林业部门。
(二)奖励
县政府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报省政府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上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五)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县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六)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和流通控制的应急措施。根据重大疫病的特点,县农业局要对疫点、疫区的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民政局应积极组织社会救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县级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由农业、林业、公安、卫生、工商、经贸、交通和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日常管理和演练工作由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优先安排重大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管理。
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县农业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局开展工作,确保卫生局与农业局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建立县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消毒药品、疫苗、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运输工具、通信工具、诊断试剂等。
6、经费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免疫应急反应损失补偿所需经费,县财政要予以保障。
(二)培训和演练
县农业局要在林业、卫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扑疫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三)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