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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 甬农发〔2022〕138号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精神,提高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严格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为目标,以实现集体资产高质高效运营为主线,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数字化改革为抓手,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监管,不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坚强保障。到2025年底,农村集体资产规范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建成,基本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运转规范、监督有力的内部监管制度和公平、开放、流动、竞争的集体经济市场化经营机制,资产管理数字化应用、任期内集体经济审计、财务过程结果阳光公开等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落实《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财经法纪和有关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不得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杜绝利益输送,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二)坚持民主公开。认真执行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落实小微权力清单和“村民说事”制度,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三)坚持问题导向。不断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排查,全面梳理,认真整改,解决问题,建章立制,完善制度。

(四)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创新管理模式,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发展成果。利用数字化改革的契机,探索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管理水平,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监控体系。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产权体系

1.做好集体资产确权登记。每年开展一次集体资产清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界定确认和登记。对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做好确权登记;对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权属界定。清查核实结果向全体社员公开,并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按要求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盘点、统计等工作。

2.明晰集体资产性质。进一步分类理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的股份(份额)为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性质为集体所有权派生的收益权的实现形式。股份(份额)的继承、转让、质押、有偿退出等仅限于收益分配权,其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

3.明确行使主体。农村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由村经济合作社代表社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组(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可由村民小组或委托村经济合作社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庄撤并的,村经济合作社合并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不得随意打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限、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资产收益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撤村建居的,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社区,应保留村经济合作社,并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4.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内设机构。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不能以股东(代表)大会代替社员(代表)大会,不能以村民(代表)大会代替社员(代表)大会,不能以董事会代替社管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完善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内设机构的规范管理。

5.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规范行政村撤并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证工作。并村并社的,应及时对新社进行赋码,并注销原社;并村不并社的,要加强对原社的管理,并积极引导小社合并。不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能给予登记赋码颁证,已赋码的要及时注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6.完善治理机制。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明晰村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社监会与村监会的职能关系,形成“党建统领、村务自治、经务自主、监督合署”的治理构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在理清权责基础上,实行资产、财务和核算分离,分设行政账和经济账。分离后,村经济合作社主要承担经济发展职能,村委会主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

(二)加强财务管理

7.加强预决算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年初要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编制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包括年度综合预算和单项预算),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财务收支预算要全要细要实,对预算通过的项目或开支,社管会可以按照权限决定并严格执行,上级拨付资金,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预算如需调整,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不得未经调整超预算开支。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镇乡(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反馈村级预算执行情况,镇乡(街道)要定期对村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责令限期改正。

8.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账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实行组账村管,组级资金统一存入村级账户管理,按小组分别建账,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加强银行存款管理,大力推进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大额资金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力推行村级事务开支“村务卡”预付费管理模式和“扫码收款”方式,实现无现金收付。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开支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和社监会相关负责人“联审联签”制度。严格非生产性开支管理,严禁将村级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转嫁给村内其他组织和经济实体。严格规范村级劳务用工,指导村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用工登记、派工、考勤、结算、公示制度。严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严禁村干部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

9.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实行村级债务申报审核制及债务预警监管机制,镇乡(街道)通过数字化预警、下发预警通知书等措施,增强村级债务预警管理,纳入预警监管名单的,不得再举债兴办非必要工程项目。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制定村级投资基建项目计划,严禁超实力举债搞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须经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加强债务的清理和化解,每年对村级债务至少进行一次清理,债务较多的要制定化债方案,切实减轻债务负担,禁止借新债还旧债,严禁将村级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控债、化债作为考核村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10.加强收益分配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范围,村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按规定可纳入当年度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实行分配的,应当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并按(股份)份额分配。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专项应付款、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款项不得列入收益分配。不得将上级补助计入经营性收入,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预收以后年度的集体资产租赁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应按合同约定分摊到以后会计年度核算,不得在当年度进行分配。严禁举债分配。收益分配方案须经镇乡(街道)审核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乡(街道)备案。

(三)优化集体资产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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