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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农发〔2019〕144号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下达2019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农建发〔2019〕2号)要求,加快推进农田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下达我市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硬任务,根据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及行业技术规范,现就做好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宁波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为指导,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全面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履行好农田建设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农田建设重大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区域化(流域化)整体建设,加大资金保障,加强规范管理,主动作为,开拓创新,确保如期完成年度新增高标准农田13万亩以上、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万亩建设任务,为推动宁波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作出新的贡献。
二、申报程序与要求
(一)项目选址与规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要求耕地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农业灌溉利用地表水为主;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较高。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400亩(其中低于部规定建设面积的需附情况说明)。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几个地块或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在充分利用原有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允许对2010年(含)以前立项、未上图入库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进行提质更新,按照“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直接建成高标准农田。2011年及以后相关部门立项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地块,在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列入建设范围。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还草区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违规建设“大棚房”。
(二)投资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及相关社会资本组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资标准,原则上单个项目(区)亩均财政资金投入(包含建筑安装费、项目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投标费、评审和验收费、造价审计费等)不少于1800元。鼓励各区县(市)在市级规定投入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增加地方财政投入、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投资等,提高亩均投入标准。在不突破一事一议限定额度标准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和引导受益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投劳。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明确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地点和面积。
(三)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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