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推进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整合,支持各地开展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做到“弱有所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18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市、县(市、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分配用于补助市、县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做好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绩效管理。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设定补助资金全省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并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审核后下达的绩效目标,及时分解落实到市、县。年度执行中,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市、县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加强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低保金。
第八条 临时救助。包括临时救助支出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其中:
(一)临时救助支出。主要用于城乡生活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支出,包括:
1.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家庭的救助;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3.其他符合规定的临时性救助支出。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包括:
1.生活救助支出。主要用于救助对象在救助管理机构期间产生的生活费用和实施街头救助时发生的费用,以及实施生活救助时发生的劳务等人工费用。包括:受助人员的伙食和食品支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等费用,以及为受助人员购置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用具费用;为不愿进站受助人员发放食物、衣服等生活必需物品和常规药品等费用;为受助人员提供联系亲属或单位、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等服务所发生的通讯等费用;为受助人员提供各项生活救助所发生的各种劳务、护理和安保服务费用。
2.医疗救治支出。主要用于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受助人员死亡发生的丧葬等费用。包括:受助人员因病到医院就医发生的各项诊断、检查、治疗和护理费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室(点)医疗器械、常备药品购置费用,以及聘请专业医疗、护理人员发生的费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卫生防疫费用;特殊受助人员(艾滋病等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接、送的运输服务、安保服务等费用;受助人员死亡发生的丧葬等费用。
3.教育矫治支出。主要用于对救助人员进行教育、技能培训、康复训练、行为矫正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教材、图书资料、器材设备购置及编印等费用;聘请专业人员和机构,以及与学校和社会组织合作等形式进行教育矫治发生的劳务及购买服务的费用;救助管理工作宣传费用,开展教育矫治的场地租赁等费用。
4.返乡救助支出。主要用于救助人员返回家乡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助人员返乡车船费和途中生活等费用;护送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接送受助人员返乡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油费、通行费等费用或车辆租用费。
5.临时安置支出。主要用于将受助人员临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精神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安置方式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护理费、医疗费、服装费、教育费、杂费等费用。
第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主要用于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简称“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1.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所发生的费用;
2.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3.为特困人员提供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慈善捐赠救助以外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所发生的费用;
4.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主要用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等救助支出。包括: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的伙食和食品支出,服装和被褥等生活用品用具支出,生活日常所需水、电、气等支出;文化、娱乐、教育支出;门诊、康复医疗支出;交通、通讯等支出。
2.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困难群众救助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省民政厅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保障标准、各类救助对象的人数(人次)、分担比例、财政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编制困难群众救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和全省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省级保障标准、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因素。每年分配资金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状况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底前,省级财政应按不低于当年预算数的90%将下年度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市、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并在省本级预算批准30日内及接到中央转移支付通知后在规定期限下达资金和各地区域绩效目标。
补助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年度省与市、县(市)财政年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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