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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办公室草拟了《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1.电子邮箱:13867896767@163.com
2.传真:0574—89292166;
3.邮寄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宁波市教育局办公室(邮编315066)。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7日。
附件:《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下属教育社会团体管理,保障社团有序开展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宁波市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教育局为业务主管单位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团。
第三条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市教育局主管的社会团体由局办公室牵头管理,实行市教育局业务处室与社会团体联系制度,根据工作业务联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市教育局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作为社团联系处室(单位),负责对教育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主要履行下列管理监督职责:(一)负责社团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会同有关单位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二)监督、指导社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三)监督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对其活动实施、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对社团开展违纪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 规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市教育局相关处室向教育社团转移职能需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后方可实施。相关社团可以通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承接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教育社团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并组织力量切实履行好职责。
市教育局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学校)不得借用社团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增加或转移预算外收入、变相组织公费旅游、增加基层学校和学生负担;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帮助社团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
加强政府向社团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教育社团名录和信用记录,对诚实守信、服务质量好的社团予以支持激励,对违约失信、服务质量差的社团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五条 社团应加大党组织建设力度,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团,应在社团领导班子中确定人选具体负责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成立党组织,也可以成立联合党支部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社团应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团重大问题决策机制,社团党组织应紧紧围绕党章赋予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基础群众,保证社团正确政治方向。
第七条 社团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教育社团的规范建设和发展。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服务等工作,遵照党章和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八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原则上控制新成立教育类社会团体,如必须成立,需经以下审批流程:
(一)筹备成立的社团,要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支撑联系处室业务工作、有利于教育行政职能转变、有利于教育改革发展;
(二)筹备成立社团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教育局联系处室审查,由联系处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联系处室负责将社团成立申请向局长办公会汇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批复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方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九条 社团应按照规定制定符合民政部门范本要求的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以及职权、任期;
(六)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变更、注销或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社团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社团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等重大事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应定期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和决定社团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主要人事调整、大额经费支出、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第十二条 社团应设立日常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应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配备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招录标准、岗位职责、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提前报市教育局联系处室审核。
第十三条 社团要加强对二级学会等分支机构的管理。社团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规定先报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再向市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登记。社团分支机构按规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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