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综执〔2021〕37号

朗读
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执法督察支队:
为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公正公平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处罚事项划转和执法实践,我局对《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5日
附件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公正公平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综合裁量。
第三条 当事人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处罚。
第四条 当事人在公益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公民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开展审慎执法监管的,根据当事人具体违法情形,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处罚。
第六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基准》,另行制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违法情形进行自由裁量,但《实施基准》对个别处罚事项适用简易程序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实施基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不同的违法情形进行细化,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设定不同的处罚基准。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法情形的,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处罚基准。
第九条 依据《实施基准》中采用定性方式细化的违法情形及其对应的处罚基准作出处罚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必要时应当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违法情形定性是否适当进行集体讨论,也可以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的,罚款数额按《实施基准》中违法情形对应的处罚基准乘以情节系数计算得出。公式表述为:罚款数额=处罚基准×情节系数。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情节的,情节系数则为相应情节对应的系数乘积;既没有从轻情节又没有从重情节的,情节系数则为1。
第十一条 情节系数分为从轻情节系数和从重情节系数。
从轻情节系数如下: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结果的,系数为0.3;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系数为0.4;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系数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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