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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20〕57号)精神,优化土地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要求拟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12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有关意见,电子邮箱pan.you@163.com。
联系人:潘有成
电话:0574-89187343
传真:0574-89284960
附件:《关于深入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关于深入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20〕57号)精神,优化土地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坚持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推动宁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6月底,全市初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形成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配置效率显著提高,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三)适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立线上土地交易平台。加强与省土地二级市场线上交易平台的对接,建立全市统筹、标准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线上交易平台,完善与省、市相关系统的数据和功能衔接,提供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发布、交易竞价、合同签订以及交易事项受理、审核、监管等功能,大力推进线上交易。探索线上交易资金第三方账户托管模式,降低交易风险。完善线下土地交易平台建设。2021年6月底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建立包括土地二级市场在内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交易平台,完善交易配套设施,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交易场所和“一站式”便捷服务,办理交易事务,提高交易服务质量。
(二)完善土地交易管理体系。明晰不动产交易管理边界。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凭交易合同直接办理土地交易和不动产转移登记。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审核制度,对其出让合同履约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土地尚未办理过竣工验收手续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竣工及投入产出等相关事项。其中预告登记转让及土地分割转让后涉及产业用地重新开发的,应当纳入“标准地”管理。
(三)完善交易规则。清理完善与国办发〔2019〕34号和浙政办发〔2020〕57号文件不一致、相抵触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完善我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规则,重点围绕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完善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分割合并转让制度,规范划拨土地出租收益收缴机制,扩大抵押权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交易流程。按照优质、高效、便捷的要求,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完善交易申请、受理、审核、信息发布、交易合同备案、交易事务办理、价款和税费缴纳等交易程序。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其中涉及以划拨、协议出让、“标准地”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以及预告登记转让、分割转让等,应纳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应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各地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加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以及监管协议执行的单位应对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投资建设协议等履约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监管协议约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提升服务效能。依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有形市场和线上交易平台,推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流程有机融合,实行“交易+登记”一体化服务,推进“一码管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效能。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作用,培育发展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管理,为交易提供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
(六)加强监测监管。建立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加强土地二级市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市场运行情况及规律特征,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定期发布标定地价,建立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实现政府对交易地价的调节、管控,防止市场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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