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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监责〔2020〕62号

朗读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和严格责任追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在总结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国 资 委

2020年9月29日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 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的中央企业有关违规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如下:

(一)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审议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经企业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二)主管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主管负责人),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报告和核查方案等。

(三)违规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专责机构),负责按照问题线索查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四)问题线索核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核查组),由中央企业组建的以专责机构为主,相关部门、子企业以及有关中介机构人员等参加的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核查工作,形成相关核查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 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从严控制问题线索及查处工作信息知悉范围。相关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问题线索和资料,严禁泄露查处工作情况。

第七条 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查处工作人员是问题线索涉及人员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情形的,不得参与查处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问题线索涉及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受理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

(一)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

(二)外部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工作中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企业法律、财务、投资、运营及内部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发现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子企业发现报告的问题线索。

(五)其他有关问题线索。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以下简称管理台账),对受理的问题线索统一编号,登记入账,全流程跟踪记录办理情况,办结后予以对账销号。

第十条 管理台账记录以下内容:移交、报告主体,时间,方式,以及问题线索发生时间,涉及企业名称及级次,问题线索概述,问题类别,资产损失程度或不良后果情况,涉及责任人员,办理情况等。

第三章 初步核实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根据问题线索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需要,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包括核实内容,范围,方式,工作组织,时间步骤,其他工作安排及内容。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安排2人以上参加初步核实,通过与移交、报告主体沟通,听取涉及企业情况介绍,与相关人员谈话,查阅文件资料,要求作出书面说明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线索的基本事实情况。

(二)涉及企业的管理层级情况。

(三)涉及责任人员及相应干部管理权限情况。

(四)资产损失程度及其他不良后果初步情况。

(五)是否属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

(六)移交、报告主体等有关方面的办理建议意见等。

(七)其他需要初步核实的内容。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一般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初步核实报告,说明工作开展情况及初步核实结果等,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未发现因违规经营投资应当追究责任的,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了结。予以了结建议呈批前,应当听取移交、报告主体意见。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十七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事实或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提出分类处置建议,报经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分类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向国资委作出报告。

(二)属于中央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专责机构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三)属于子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可以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及责任追究。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移送企业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向相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报案。

(七)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九条 分类处置建议报经领导机构批准后,对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相关问题线索,以报告、通知或移送(交)函等形式办理。

第五章 核查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开展问题线索核查前,应当制定核查工作方案,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核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核查企业情况。

(二)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线索。

(三)需要认定的资产损失及责任人。

(四)核查组组成、分工和工作纪律要求。

(五)核查步骤及方法、时间安排、经费预算。

(六)其他核查工作内容及安排。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移交中央企业核查的问题线索,中央企业应当将相关核查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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