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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现将《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6年5月6日
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属企业:
为推动市属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子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出资人监督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属企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建立健全监事会监督体制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健全监事会监督体制是《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集团型企业加强子企业管控的客观需要。
随着市属企业的改革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的资产、资源和经营活动逐步向子企业下沉,集团管控任务日益繁重。近年来通过审计、巡视和专项检查发现一些市属企业存在子企业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集团本级对子企业存在的风险敏感度不够等问题,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切实研究解决。实践表明,外派监事会具有上级监督优于同级监督、外部监督优于内部监督、过程监督优于事后监督的优势。市属企业结合实际,借鉴“外派+专职”模式,重构部分子企业监事会监管体系,在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子企业开展外派监事会工作,建立母子公司监督联动机制,使子公司监事会成为集团管控的重要力量、载体和抓手,有利于提升集团管控力和防范风险能力,更好地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健全子企业监事会组织
(一)根据子企业实际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国有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原则上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尝试“外派、内设、专职”监事会制度。通过试点重构部分子企业监事会,即由母公司向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
全资子企业监事会主席由市属企业委派。控股子企业监事会,由市属企业推荐,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市属企业按子企业公司章程规定派出专职监事。每个专职监事可负责若干家子企业,常驻子企业,开展过程监督。
(三)按相关法规要求选聘监事会成员。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市属企业派出的监事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在集团内部交叉任职。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有与企业经营管理、法律、财务等有关的专业技能。
(四)按要求配备职工监事。市属企业应指导子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推进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职工监事作用。
三、加强子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导管理
(一)搞好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市属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通过“外派内设”方式,实现下派监事与下属企业内设监事并轨,从工作职责、组织架构、履职方式、报告制度以及人员配备和管理等方面,为子企业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二)确定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市属企业应明确负责子企业监事会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子企业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主要承担以下任务:研究制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有关制度;负责子企业监事会派出工作,指导其依法开展监督和检查;承办子企业监事会各类监督报告的接收、呈报、问题督办、落实和协调等工作;负责子企业专职监事的人事管理、考核奖惩、业务标准和学习培训等工作。
(三)加强上下联动,重视成果运用。市属企业应建立监事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子企业监事会工作汇报,并邀请集团监事会派员参加,实时指导、沟通和交流信息,实现分级监督、协调联动。
四、建立子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完善子企业章程及监事会规则。市属企业应指导和督促子企业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制定监事会工作规则和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明确子企业监事会总体定位、工作原则、权利义务、履职方式,细化监管机制和工作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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