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关于推广“无证明人社”创建工作的指示部署,切实做好“减证便民,优化服务”行动。根据《关于在全市人力社保系统推广无证明人社创建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100号)精神,我局在综合考量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清理意见的基础上,审定形成我局证明材料“两项清单”。请涉及的科室、单位严格实行证明材料清单式管理,认真对照所列事项开展业务工作,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不断提升群众、企业办事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附件:1、鹿城人区力社保局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
2、鹿城区人力社保局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
3、鹿城区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
鹿城区人力社保局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 办理事项 | 证明材料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不定时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 | |
2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 | |
3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营业执照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
4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 | 营业执照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
5 | 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许可 | 营业执照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可信息共享 |
6 | 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 | 营业执照 | 《劳动部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 | |
7 | 工资协议备案 | 营业执照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 |
8 | 集体合同备案 | 营业执照 |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 |
9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学历证明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10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7 号 | |
11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学历、资格证书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12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变更审批 | 自有场地产权证明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13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变更审批 | 租赁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14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变更审批 | 学历、资格证明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15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非经营性)设立审批 | 资格证明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16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子) | 《劳动部关于颁发 | 事项已取消(人社部) | |
17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变更审批 | 《劳动部关于颁发 | 事项已取消(人社部) | |
18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延续审批 | 《劳动部关于颁发 | 事项已取消(人社部) | |
19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结业证书 | 《劳动部关于颁发 | 不再提交 |
20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职业资格证书 | 《劳动部关于颁发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21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预备技师证书 | 《劳动部关于颁发 | 不再提交 |
22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工作经历证明 | 《劳动部关于颁发 | 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
23 |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证书遗失作废的登报声明 |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 | 不再提交 |
24 | 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 |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25 | 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 | 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正当理由说明材料 | 不再提交 | |
26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七)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地方依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增加:一是国家和省经办依据(如人社部发〔2017〕40号、浙人社发〔2017〕81号)中明确“授权”地方出台实施办法或者对申领条件和待遇标准仅规定了基准;二是经办地规范性文件没有突破国家和省规定,仅对申领条件和待遇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和明确。”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27 | 稳定岗位补贴申领 | 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凭证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第十三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第九条。 地方依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增加:一是国家和省经办依据(如人社部发〔2014〕76号、浙人社发〔2015〕30号)中明确“授权”地方出台实施办法或者对申领条件和待遇标准仅规定了基准;二是经办地规范性文件没有突破国家和省规定,仅对申领条件和待遇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和明确。”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28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低保边缘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8号)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第二十五条。 地方依据:经办地相关规范性文件。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29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随军家属证明材料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30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残疾人证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
31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 学生证或毕业证书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第五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3部门关于印发 地方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贷款重点人群”)可以申请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新创办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32 | 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 学生证或毕业证书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第十四条。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第六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3部门关于印发 地方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招用“贷款重点人群”的中小微企业,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每人20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33 | 个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 | 高校毕业生证书或学生证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第四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7号)。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19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34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 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第十六条。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第六条。 地方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个人每月300元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每月300元的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271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35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 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第十四条。 地方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聘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36 |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 | 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第六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第三条。 地方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按照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分别给予个人每月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家政服务或农业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37 |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 学生证或毕业证书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第六条。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地方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1万元的创业补贴。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38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 | 学生证或毕业证书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六)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地方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39 |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领 | 学生证或毕业证书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地方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的,给予个人实际租金2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40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仅指社保登记证事项) | 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一项。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41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二项。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42 |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仅指社保登记证事项) | 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条第二项。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43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新参保申报、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44 | 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 | 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可核查单位注册社保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
45 |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 单位成立文件 |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46 |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47 | 社会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48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户口簿复印件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49 | 申请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 户口簿复印件 | 《关于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并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90号)第二点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50 | 办理工伤登记 |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51 | 办理工伤登记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52 | 办理工伤登记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53 | 办理工伤登记 |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54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用人单位意见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55 | 辅助器具更换申请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56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57 | 先行支付申领 | 认定工伤决定书(包括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58 | 先行支付申领 |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59 | 先行支付申领 |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60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61 | 先行支付申领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62 | 先行支付申领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63 | 先行支付申领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64 | 先行支付申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不再提交。 |
65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66 | 伤残待遇申领(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67 | 申领工伤待遇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有关规定。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68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省内可通过大数据查询社会保险待遇,暂时无法查询的阿可以使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省外无法查询,也无法事后核查,仍需提供。 |
69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四项。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70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六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71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72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73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 | 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74 |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准支付(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七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75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 | 户籍地社保机构开具未享受养老待遇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省内可通过大数据查询社会保险待遇,暂时无法查询的阿可以使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省外无法查询,也无法事后核查,仍需提供。 |
76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或终止 | 丧失领取定期待遇的情况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77 | 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核准支付 |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备案表》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四条 | 事先已备案的无需提供,通过内部流转获取。 |
78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或终止 | 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的死亡证明或标注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地死亡通过大数据获取,非本地死亡无法共享获取仍需提供。) |
79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数据信息采集导入 | 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不再提交。 |
80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注册登记代码证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81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法人变更:新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82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主管部门、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变更:有关部门批复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83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单位信息变更 | 单位银行账号变更: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不再提交。 |
84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信息变更 | 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85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工作调动人员:人事(组织)部门调动手续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86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辞职、解除合同人员:解除合同证明或辞职开除手续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87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判刑、失踪人员:党政处理文件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88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统筹内调入人员:人事(组织)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89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工资关系或工资审批文件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网上办理后即时生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
90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判刑、失踪等原因解除人员:党政处理文件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91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退休人员信息变更 | 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不再提交。 |
92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办理定期待遇暂停 | 其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93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退休人员发放方式变更办理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以外的其他相关材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不再提交。 |
94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 机构编制部门最新审批的单位编制文件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 | 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 |
95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登记 | 事或组织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三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96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相应证明材料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97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证明材料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98 | 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 | 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证明 |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第二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99 |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死亡证明或标注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第一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地死亡通过大数据获取,非本地死亡无法共享获取仍需提供。) |
100 |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近亲属(或继承)关系证明(要求支付到近亲属账户时提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第一条 | 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101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核准支付 | 死亡人员火化证明 |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第一条 | 不再提交。 |
102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核准支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 死亡人员死亡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和七十三条。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第一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地死亡通过大数据获取,非本地死亡无法共享获取仍需提供。) |
103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核准支付 | 继承关系证明资料 |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第一条 | 改为告知承诺制 |
104 | 离退休人员待遇变更核准支付 | 变更关键信息的证明材料 | 《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161号)第四条 | 部门内部流转 |
105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所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六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内部数据共享) |
106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 居民户口簿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所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五条 | 通过大数据共享获取 |
107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第(二)项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内部数据共享) |
108 | 劳模退休时一次性补贴资格确认 | 1997年底前获得的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证书 |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第五条第(五)项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109 | 高级专家退休时一次性补贴资格确认 | 高级职称证书 | 《关于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205号)第二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110 | 退休高级职称人员增加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 高级职称证书 | 《关于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6号)第一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111 | 退休高级技师增加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 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 | 《关于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6号)第一条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检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检查、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112 |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核准 |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 | |
113 |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备案 |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 | |
114 | 调入(流动)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 学历证明 |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温职改办〔2016〕20 号)第一部分:认定所需材料:学历学位证书等。 | 改为告知承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