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龙游县 > 正文

关于印发龙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朗读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8120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7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1.4.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1.4.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1.4.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机构设置

2.2 组成及职责

2.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2 环境应急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2.3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与应急准备

3.2 预测预警

3.3 预防和预警技术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程序

4.4 信息报送与发布

4.4.1 信息报送

4.4.2 信息发布

4.5 应急准备

4.6 应急监测

4.7 应急处置

4.7.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4.7.2 应急处置指挥

4.7.3 应急处置协调

4.7.4 现场处置

4.8 扩大应急

5 安全防护

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5.3 现场人员的撤离

6 次生灾害防范

7 应急状态终止

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7.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8 善后处置及调查处理

8.1 善后处置

8.2 事故调查评估

8.3 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

9 应急保障

9.1 信息通信保障

9.2 装备物资保障

9.3 应急队伍保障

9.4 应急技术保障

9.5 应急医疗保障

9.6 治安交通保障

9.7 应急经费保障

10 监督管理

10.1 宣传、培训与演练

10.1.1 宣传

10.1.2 培训

10.1.3 演练

10.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10.3 奖励及责任追究

10.3.1 奖励

10.3.2 责任追究

10.4 预案管理与修订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解释

11.2 预案解释部门

11.3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流程图

3.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

4.环境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电话

5.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网络单位联系电话

6.主要救援力量及器材状况

7.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8.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措施LZBF120.18(附件).doc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龙游县境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和强化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应急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29);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6.5);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1);

11.《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4.4.3);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1.1);

1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4.3);

14.《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2015.4);

15.《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15.6.8);

16.《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9.22);

17.《衢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版);

18.《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

19.《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环办〔201490号);

20.《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15193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游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省市县大气重污染相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4.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4.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管理体制,环保局为处置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县内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环保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6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龙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指导县政府及各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

1.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衢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同级应急预案主要指《龙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相关子预案,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区域内企业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等在应急管理及应急活动中与同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同作用、互为补充。

3.本预案下级垂直预案为龙游县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包括特殊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如饮用水源保护地、尾矿库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确定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需根据有关规定及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处置预案。

应急预案体系图如下:

LZBF120.18(图1-1应急预案体系图).doc

1-1  应急预案体系图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机构设置

县人民政府环境应急救援体系,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环境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专家咨询组)等机构组成。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

环境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见图2-1

LZBF120.18(图2-1应急预案体系图).doc

2-1  应急预案体系图

2.2 组成及职责

2.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

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环保副主任、环保局局长担任。主要成员有: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新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旅委、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广电总台、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新奥燃气公司、县水务集团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与控制,领导系统内各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联系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工作;

2)坚持把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到首位的原则,根据专家建议,科学决策,处置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件情况,负责批准启动本预案,批准应急状态结束,对外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3)按照规定要求储备应急资金、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队伍,组织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对各部门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等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4)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分管县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掌握情况,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各部门、单位应急资源与协调社会救援力量;

5)随时研究救灾情况与出现的新问题,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6)指挥环境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各救援小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理与管理;

7)指定新闻发言人,审定新闻发布材料;

8)组织有关部门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根据各单位预警级别建议确定事件级别;负责组织事件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收集分析各界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指导。

县发改局:参与陆上输油管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负责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建设。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110指挥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保障应急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提供经费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加强对经费的监管。

县国土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

县环保局: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牵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尾矿库等特殊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12369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县安监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协调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县住建局:指导涉及城市燃气设施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督促指导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及时修复事故发生地的自来水及燃气供应;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航水域内河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港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协调公路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县水利局: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县环保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指导有供水任务的大中型水库制定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县农业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县林业局:参与森林火灾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县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卫计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为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120急救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县市监局: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县文广新局: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物资、技术支持;负责县域内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垃圾集中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旅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适时指导基层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线路拉闸断电;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结束后的电力恢复工作。

县广电总台: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审核,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县人武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灭火及其他救援工作。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先期收集当地各种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后传送至环境应急办公室;负责先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待环境应急指挥部介入后移交处置权,并汇总先期处置情况;参与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情绪,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的应急通信保障及事后通信恢复工作。

新奥燃气公司:参与县内城市燃气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燃气设施管理相关应急预案;协调燃气设施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县水务集团:参与县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的应急用水保障及事后用水恢复工作。

2.2.2 环境应急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1.环境应急办公室组成

环境应急办公室为环境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

2.环境应急办公室职责: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工作职责主要分为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响应。

1)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组织协调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调查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组织修订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对企业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与救援小组、各救援小组之间的协调,现场信息的汇总报告和指挥部指令的传达。

2.2.3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后,快速集结出动,科学合理应对,强化环保专业性。

指挥部下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8个应急工作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专家咨询组。

1.污染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

协助单位: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1)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协调配合有关单位、部门救援队伍合理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事态恶化。

2)根据现场调查和处置情况及污染事故发展的动态,决定是否增需要调救援的人员、设备,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结合风险物质的危害性,判定环境污染的危害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协助有关责任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

4)对污染源展开现场勘查,依法进行取证,初步确定污染情况及事故责任人。

5)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向指挥部及市环保局报告污染扩散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并根据事故现场发展情况和指挥部指示及时调整对策,直至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6)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

7)协调部队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协助单位: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气象局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制定应急监测工作计划;建立应急监测技术支持系统;组织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

2)接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通知后,组织实施应急监测,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等。

3.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卫计局

协助单位: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现场应急医疗救援、转诊救治、洗消、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负责协调、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并提供医疗救助。

3)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配合有关部门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协助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新奥燃气公司、县水务集团、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1)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实施交通调度,提供电力、通信、燃气、饮用水保障,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2)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组织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转移、安置,以及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4)统筹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

5)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协助单位: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文广新局、县旅委、县广电总台、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2)收集分析各界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3)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4)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协助单位: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旅委、县人武部、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2)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3)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组织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疏散、撤离。

4)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5)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

7.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协助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

2)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3)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形成总结上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存档。

8.专家咨询组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专家组成: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推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与生物安全、环境评估、防化、农林水利、卫生、治安、消防等方面的专家。具体专家名单由环境应急办公室动态更新。

专家咨询组职责:

1)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原因分析,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与应急准备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区域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移动风险源环境风险,污水排放管网、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燃气液化气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汽柴油输送及存储的环境风险等诸多环境风险的预防工作,对上述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定期对区域内重点风险源进行例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环境应急办公室报告。

针对管辖区域内存在的诸多环境风险,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系统评估各种环境风险,科学评估各风险程度及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环境风险防控对策,建设环境风险防控工程。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培训、演练、相关知识培训、应急平台建设等。

4.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衢州市 > 龙游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ongyouxian/20210607/31233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