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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1—2019—0007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9〕87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项目区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项目区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龙游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设,规范项目区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操作程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18〕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区红线范围(以下简称项目区),因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需对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搬迁,涉及被搬迁房屋及其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区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政策指导。
乡镇(街道)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村级组织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负责房屋搬迁基础性工作,包括统一村民思想、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初步核实人口及房屋情况、调解纠纷等。
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林水、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司法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项目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所涉房屋的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搬迁管理
第四条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须对项目区的搬迁范围、安置地点等事项进行公告。
第五条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在搬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相关事宜:
(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二)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手续。
第六条 公告发布后,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搬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行为;
(二)进行装修装潢或抢建抢种的;
(三)其他增加补偿安置利益的不当行为。
第七条公告发布后,被搬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村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农民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四证一表”)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合同等资料。
第八条 房屋面积认定。被搬迁人的房屋以“四证一表”为依据,经审核认定后分合法主体房屋、附属用房和违法建筑等。
(一)具有“四证一表”其中之一或其它合法凭证的,按照证(表)上面积确认合法主体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证(表)上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二)面积认定程序
1.资料收集。实施单位需收集下列证件或有效凭证:
(1)“四证一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2)法院有关产权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3)房屋修缮的批准(备案)文件;
(4)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凭证。
2.审核。依据收集的相关材料,结合房屋现状对被搬迁人产权进行审核。
3.公示。对经核实的产权面积进行公示,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有异议的产权,需进行复核。
4.审核结果应用。审核确认的面积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九条 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腾空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对被搬迁人的合法主体房屋、附属用房及装修装饰等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合法主体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
(二)房屋的阁楼、架空层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
(三)附属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经评估后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房屋装修、装饰及其它设施,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安置方式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单位可提供迁建安置、县级城区集聚小区安置和县级乡镇集聚小区安置三种基本安置方式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方式对被搬迁人进行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实施单位对被搬迁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并按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政策,由被搬迁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建造安置住房,或由实施单位按规划统一建造安置住房。
县级城区集聚小区安置是指实施单位提供国有土地性质的县级城区集聚小区公寓住宅,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搬迁人。
县级乡镇集聚小区安置是指实施单位提供国有土地性质的县级乡镇集聚小区公寓或联排住宅,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搬迁人。
被搬迁人选择迁建安置方式的,不得选择其他安置方式;被搬迁人不选择以上三种安置方式的,允许按“金房券”政策购买城区商品房或租用乡村周转房。
第十二条产权户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