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深刻吸取宁波宁海“9·29”火灾事故教训,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9〕18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捎防安全综合整治重点内容和工作措施的通知》(浙安委〔2019〕19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化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深度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浙安委办〔2019〕23号)、《衢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衢州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衢市安〔2019〕1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行动,依托“智慧安监”系统,全面摸清底数,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坚持“属地+行业”、“组团检查+联合执法”,严格落实“五个一批”(依法打击一批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彻底整治一批事故隐患,停产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小微企业,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责任人),有效防范有较大社会影响安全事故,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工作重点及任务分工
一是本次综合整治工作涉及的小微企业原则上是指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重点是加工制造类企业,县级相关部门重点内容和工作措施见附件2。二是危化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深度排查整治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化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深度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浙安委办〔2019〕23号)及本方案的要求开展,特别是小微企业要作为工作重点。
三、实施步骤
此次行动从2019年10月下旬起至2020年6月结束(危化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深度排查整治工作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摸底排查建立机制阶段(2019年10月28日-11月30日)
1.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边查边改边制定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特点制定整治方案,迅速有效推进各项安全整治任务。县级相关部门需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专项行动方案、整治内容、工作举措及检查表格。
2. 在11月30日前,一是由县安委办牵头,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等单位对本辖区范围内小微企业、危化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切实摸清企业数量,相关企业名单报县安委办(应急管理局)。二是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全面督促小微企业登录“衢州市智慧安监平台”(http://yjj.qz.gov.cn/col/col1558486/index.html),在企业安全生产档案与诚信管理系统中,完成本单位安全生产基础档案数据的录入和上报;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系统中,完成企业主要安全风险清单的录入,以及对安全风险的自评;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中,完成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的录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还要在“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上录入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数据,并保持每两个月巡查一遍、更新一次的频次,确保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准确掌握风险底数。
3.推动小微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建立风险研判会商机制。县政府每月要召集经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消防救援等部门进行会商,加强风险研判,认真梳理风险点、管控措施及监督检查重点。二是推动企业建立风险报告和管控承诺机制。在龙游经济开发区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企业风险当日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管控承诺机制。各有关部门针对行业和业务管理特点,梳理出企业安全风险的特征指标,指导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督促企业,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征指标,建立安全管控日志制,并保存相关记录。试点工作在2020年2月底前完成,2020年6月底前全县推广。三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内企业变化情况、各部门联合风险研判会商结果和企业风险分级状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通报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综合性的工作措施和要求,对重大隐患采取挂牌督办、媒体曝光、联合惩戒等措施,推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四是探索建立信息化监测预警机制。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有利契机,实现跨部门安全监管信息共享。通过对部门和企业信息的整合,动态发布监测预警信息。要积极探索实行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危险作业、危化品仓库等实时监控。
4.坚持边排查边整改边建机制,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梳理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落实管控措施,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督促企业(单位)落实整改。危化品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整治要严格落实“十个一律”措施(附件3)。
(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2月1日- 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