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临海市 > 正文

关于印发《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朗读
文号:临安监[2008]30号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

 

临安监[2008]30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大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我局行政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

(四)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认定;

(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七)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根据申请事项应当向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行政审批科(设在临海市人民政府办事大厅及其东部办事中心)提出申请。

(二)我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有关材料。

(三)对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即时办理的即时做出处理决定。

(四)对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五)对申请许可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八)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

(九)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我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其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十)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有关听证的事项,或者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我局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

(十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我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我局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十三)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外,我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四)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我局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行政许可证书、材料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十五)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政处罚案件查处事项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的;

(二)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等,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而非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三)己取得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批准、认证,但己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五)群众举报、投诉,有证据证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在行政监督检查中,已认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有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和出租安全生产有关证照行为的:

(八)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超资质服务,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九)发现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在申报安全审批等有关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

(十)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十一)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案件。

四、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我局在接到举报或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当场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般(听证)程序

1、我局在接到举报或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立即进行立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根据情节,依照法定程序,给予以下的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⑤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⑥关闭;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五、事故案件办理一般程序

1、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2、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进行立案查处。

3、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根据情节,依照法定程序,给予以下的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⑤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⑥关闭;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4、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9、生产经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应及时完成整改;对完成整改或整改到期的,我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10、对复查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验收通过,恢复生产;对验收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再予行政处罚。

 

 

 

 

 

 

主题词: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  政务公开  制度  通知

抄送: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0日印发

/uploadFiles/2008-11/1226478847078.doc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临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inhaishi/20210810/41069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