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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监[2008]30号 |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 件
临安监[2008]30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大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我局行政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
(四)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认定;
(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七)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根据申请事项应当向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行政审批科(设在临海市人民政府办事大厅及其东部办事中心)提出申请。
(二)我局行政审批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有关材料。
(三)对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即时办理的即时做出处理决定。
(四)对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五)对申请许可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八)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
(九)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我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其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十)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有关听证的事项,或者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我局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
(十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我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我局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十三)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外,我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四)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我局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行政许可证书、材料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十五)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政处罚案件查处事项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的;
(二)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等,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而非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三)己取得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批准、认证,但己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五)群众举报、投诉,有证据证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在行政监督检查中,已认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有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和出租安全生产有关证照行为的:
(八)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超资质服务,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九)发现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在申报安全审批等有关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
(十)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十一)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案件。
四、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我局在接到举报或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当场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般(听证)程序
1、我局在接到举报或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立即进行立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根据情节,依照法定程序,给予以下的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⑤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⑥关闭;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五、事故案件办理一般程序
1、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2、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进行立案查处。
3、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根据情节,依照法定程序,给予以下的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⑤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⑥关闭;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4、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9、生产经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应及时完成整改;对完成整改或整改到期的,我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10、对复查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验收通过,恢复生产;对验收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再予行政处罚。
主题词: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 政务公开 制度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