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诚信管理,从选人用人环节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建设,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过程中发生的非诚实守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的认定与记录。记录的非诚信行为将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环节,将应聘人员个人信用情况作为考察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 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失信行为数据库,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失信行为数据的收集和记录工作;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失信行为数据的收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 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第五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恶意举报,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
(五)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
(六)已公示拟聘用或聘用后放弃的(含超过规定期限未报到而视同放弃的)。
第六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