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完善我局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由法制审理科组织单位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列入《临海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见附件2)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处罚决定;
(二)拟作出封存、暂停拨付与使用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申诉事项作出的答复等决定;
(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七)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审计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审计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审计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下列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送交审计机关法制审理科。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