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促进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2〕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平安乐清”的要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导向,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构建乐清消防安全新秩序,力争乐清消防事业发展水平达到“全市领先、全省一流”,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基本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建立,全社会防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火灾事故逐年减少,较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探索消防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凡不具备消防合法性的,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实施火灾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针对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小家庭作坊、出租房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农村老旧民房、电气等领域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区域性火灾隐患,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进一步完善市、镇(街道)两级政府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市级每年、镇(街道)级每半年挂牌整治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要建立完善市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完善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六)完善“网格化”工作机制。落实《浙江省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各级政府、部门消防管理责任,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镇(街道)、社区和村(居)划分为大中小三级网格,建立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社区消防工作室、村(居)消防安全管理员的三级层次化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公安部门要落实三级网格,确定派出所辖区为“大网格”,社区民警责任片区为“中网格”,协警责任村(居)为“小网格”的三级网格体系。三级网格实行逐级管理,落实人员,分片定责,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盲区”的网络体系。到2013年,全市所有镇(街道)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责任,推广应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络系统,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消防安全档案,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实施“户籍化”管理。
(七)实施单位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监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规定监管重点列管对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和安全监管力量要加强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场所,明确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其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严格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住建部门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住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建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防火性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监督管理,严格监督抽样,确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九)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开展覆盖式宣传,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人员密集场所、进机关、进媒体、进出租房、进“通天房”的“十进”工作。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内容,组织镇(街道)、部门有关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加快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并依托青少年活动中心、学校、社区、镇(街道)教育馆(室)和企业发展陈列室等公众教育场所,建立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消防教育馆(室、厅)。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消防宣传职责,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宣传部门要牵头建立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消防部门,报社、广播电视台以及网站各负其责的媒体协同机制;民政部门要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示范社区(村居)”创建活动,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教育部门要牵头抓好“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建设,落实消防教育课程,确保每所学校每学期开展不少于4个课时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中小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科技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活动;司法部门应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团市委等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消防志愿者培训、管理、运作、保障等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村)委会负责人、公安民警、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社会单位、场所要每半年对员工、保安和从事电工、电气焊作业、危化品特种作业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人力社保、安监、总工会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培训等内容。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关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科学编制修订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对已经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挪用、挤占。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要加快推进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源管网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码头建设,60米宽道路两边设立市政消火栓,确保管网建设与城市改造、道路建设同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维保部门和经费,每年春秋两季进行检查维保,确保完好有效。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道路拥堵状况,利用城市公交专用线路,建立能够保障消防车在出警时快速通行的救援通道;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为确保住宅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住建部门和镇(街道)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公共部分消防设施的管理;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镇(街道)要指导、督促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