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2乡镇街道、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3专家咨询机构
3 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3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3.4避免应急措施“一刀切”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4.2预案启动
4.3应急响应分级
4.4市级应急响应措施
4.5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急响应措施
4.6信息公开
4.7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7 培训与宣传
8 督查考核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兰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7)《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及其附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8)《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
(10)《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
(1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9号);
(13)《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
(16)《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13);
(17)《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范(试行)》(HJ633-2012)。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溪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预案体系
兰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方案、乡镇街道、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落实各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长三角、浙江省和金华市区域预警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需要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1.1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宣传部(网信办)、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文广旅游体育局、电信运营企业(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2.1.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1.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指挥部授权,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职能;牵头制(修)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
(2)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协调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4)发改局:负责指导优化市内电力运行调度,加大市外电力采购力度等能源保障工作。
(5)经信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市生态环境分局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查执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公安局:负责制(修)订机动车限行方案;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负责督查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配合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建设局:负责制(修)订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指导、督查建筑工地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和公路运输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保障全市公共交通运力,方便公众出行;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10)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制(修)订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开展对渣土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联合检查执法;负责增加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洒水频次,严控垃圾焚烧;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和指导督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健康防范等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查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指导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4)文广旅游体育局: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报道工作。
(15)电信运营企业:指导督查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属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结合本地实际,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3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由市指挥部组建,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联系。专家组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作出科学研判,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3 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逐个排查本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同意汇总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把清单作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附件,向社会公开。清单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市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
3.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指导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同时,企业应制定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3.3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10%、20%和30%以上。各地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3.4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避免应急措施“一刀切”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铸造、玻璃等15个行业明确了绩效分级指标。原则上,A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